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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间合同 2、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合同法第425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A、 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B、 在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活动中,居间人不负有向相对人报告委托人情况的义务。 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活动中,不论居间人受哪一方委托,居间人均负有向委托人、相对人双方报告的义务。 C、 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无权请求报酬,还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三、居间合同 3、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1)居间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会发生委托人为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的中介服务,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相对人订立合同。对此情况,居间人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相对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三、居间合同 (2)支付居间人报酬的义务人 A、 在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活动中,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不与相对人发生关系,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委托人支付。 B、 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活动中,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还要找相对人促成合同订立,由于有了居间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委托人与相对人都因此而受益。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委托人、相对人双方平均负担。 三、居间合同 (3)居间人报酬数额的如何确定(见合同法第426条) → 先看居间合同约定 → 居间合同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确定 →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居间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 按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三、居间合同 4、居间人居间费用的负担 (1)居间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居间人报酬不同。 (2)居间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付出的,由委托人支付这些费用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3)居间费用一般包含在报酬中。居间活动成功时,居间费用未经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而应由居间人负担。即使居间费用实际上已超过居间报酬,致使居间人得不偿失,亦应由居间人自行承担,这与一般交易存在亏损的风险是一样的。 三、居间合同 (4)居间活动不成功时,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 居间人可以就就自己支付的居间费用请求委托人返还,或双方约定先由委托人预付,多退少补,但委托人负担的费用以必要费用为限,超出这一限度的费用则由居间人自行负担。居间人在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时,有义务说明费用的支出项目并提供支付凭证,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承担费用。 三、居间合同 5、与中介方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1)要求中介方提供相关证照,核实中介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是否具有合法的中介资质以及中介方可提供哪些服务。 (2)居间合同一般是中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以下条款: 中介服务内容; 中介方报酬的数额和支付主体、支付条件;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条款; 中介方的违约责任条款。 四、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规定 1、委托人与中介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2)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 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四、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规定 2、 由中介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3、 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行为 (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四、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规定 (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5、租赁房屋的交付 (5)租赁房屋的风险负担 房屋租赁合同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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