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制定重点简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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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制定重点简报

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制定重點簡報 教育部高教司 98年5月20、21、22日 簡報大綱 一、法源依據 二、問題背景說明 三、制訂重點 四、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 五、師資質量基準 六、招生名額核定原則 七、提報程序 八、總量內調整招生名額原則 九、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名額核給原則 十、發布施行 一、法源依據 大學法第12條: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 少子女化社會趨勢將造成大學部學生逐年減少,近年研究所(碩博士)學生數量急遽增加,研究所教育之質量是否失衡引發諸多社會疑慮。 高等教育改革已完成就學普及化目標,現階段應強化品質之管控,研究所人才培育品質尤為重要。 大學校院分類及定位之釐清,以促進教育資源整合提高效益,並提升大學整體教學品質。 三、制定重點 明定碩博士班申設條件 進行院、系、所、學位學程師資質量追蹤 控管大學招生名額總量成長 四、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1/5) 四、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2/5) 四、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3/5) 四、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4/5) 四、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別條件(5/5) 五、師資質量基準(1/7) 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但學校組織規程或相關章則訂有明確支援調度、專長相符且具相當授課事實之師資,且經教育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師資質量基準(2/7) 五、師資質量基準(3/7) 五、師資質量基準(4/7) 五、師資質量基準(5/7) 五、師資質量基準(6/7) 屬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或為辦理教育實驗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專任師資數應報教育部核准。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之項目,由教育部公告之。 五、師資質量基準(7/7) 六、招生名額核定原則(1/5) 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數。(以加權數計算) 例如:98學年度核定全校招生名額數為1500人,則學校提報99學年度之全校招生名額不得超過1500人,但得低於1500人。 六、招生名額核定原則(2/5) 【消極條件】 一、無違反大學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 二、無連續3個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未達7成之情事 三、全校生師比低於32、日間學制生師比低於25、研究生生師比低於12 四、全校專任講師數比例低於專任師資總數30% 五、實有校舍建築面積大於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六、招生名額核定原則(3/5) 【積極條件】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全校一年級註冊人數/核定招生名額)達9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增加之招生名額以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三、博士班增設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 六、招生名額核定原則(4/5)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人才培育計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但人才培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六、招生名額核定原則(5/5) 一、未依大學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 二、最近連續3個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均未達70%者,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70%至90%。 三、全校生師比值超過32、日間學制生師比值超過25或研究生生師比值超過12。 四、全校專任講師數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30%。 五、實有校舍建築面積小於應有校舍建築面積(附表五)。租用學生宿舍納入計算之面積不得超過該校校舍建築面積10%。 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經最近一次評鑑為未通過,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50%至70%,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七、提報程序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碩士班、博士班。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師資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醫學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域變更,或招生名額異動。 八、總量內調整招生名額原則 九、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名額核給原則 名額由學校於招生名額總量自行調整,並優先自夜間學制碩士班招生名額內調整辦理。 但於離島或偏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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