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终关怀护理伦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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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临终关怀护理伦理 第一节 临终关怀护理伦理 一、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 1、概念 2、意义 第二节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一、安乐死及其相关概念 二、安乐死的伦理学争论 三、安乐死的实践状况 四、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一、安乐死及其相关概念 (一)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二)死亡标准 (三)安乐死的含义和分类 (一)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临终关怀是针对那些有提高生命质量愿望,几乎完全从治疗转向护理的那部分临终病人。 安乐死是少数临终病人需求放弃生命以求死的愿望,结束这种难熬的临终时期。 需求安乐死的临终病人多数因为疼痛难忍,少数是因为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或其它情况。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区别 临终关怀是缓解生理痛苦,消除恐惧心理,既不加速死亡也不延缓死亡。 安乐死是病人主动要求安乐死彻底解除痛苦,加速死亡时间。 人们普遍接受的是临床死亡。 (二)死亡标准 临床死亡:呼吸、心跳停止,各种反射消失。 1967年在南非,心脏移植成功。目前肺脏也可以移植。改变了沿袭几千年死亡的概念。 1968年哈佛大学在世界22次医学会上提出脑死亡标准。如果有一天大脑可以移植,死亡的标准又将发生怎样的改变。 脑死亡标准 1、对外部剌激和内部需要没有感受性的反应性。 2、自主呼吸、自主运动消失。 3、反射消失。 4、脑电波平坦。 *低体温、药物中毒者除外。 *为了防止判断错误,理论上需用24小时反复测定,结果无变化才可判定。临床上大部分专家建议对部份脑死亡须做临床确定时,初始和重复观察之间的任意间隔时间为6小时。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学问题 一个年青人,因车祸住院抢救,4天。 4天后医生和护士告诉家长,您的孩子已经(脑-脑干)死亡。 家长看着,在呼吸机下仍然有呼吸、心跳、体温的儿子,怎么能接受? 是撤下呼吸机,还是继续抢救? 由谁来决定撤下呼吸机? 家长问能做脑移植吗?人体能冷冻保存吗? (三)安乐死的含义和分类 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经逼近而且非常痛苦的病人,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以实现尽可能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一种临终处置。 分类: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医助自杀 主动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医生采取措施(药物或注射)主动结束病人痛苦,让其舒适地死去。 被动安乐死:是指终止治疗。一般指停止使用支持器械和生命维持措施,不采取主动的方式加速其死亡。 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是指有行为能力或意识清楚的病人,或在他们意识清醒的时候表达过此意愿并签署过有关文件。 非自愿安乐死:是指本人没有行为能力,由监护人或代理人代替病人做出安乐死的决定。 医助自杀 是指医生协助的自杀。 是指医生提供致死的药物,由患者自己了结生命。 二、安乐死的伦理学争论 (一)支持和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二)安乐死的条件 (三)安乐死的案例分析 (一)支持和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支持理由: 1、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和对死亡的决定选择权 2、解除痛苦 3、符合尊严的要求 4、追求生命质量 5、节约卫生资源,利于公正分配 6、多数问卷调查显示结果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1、医护人员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不是缩短生命 2、安乐死尚未立法,这样做可能触犯法律 3、无法保证家属的要求真正代表病人的意思,可能给谋杀创造机会和借口 4、人生存的权利只有上帝才能拿走 5、很难确定一个人是否真的想死,可能只是不忍痛苦所致的一时不理智的决定,也可能是近于经济因素不想家属负担过重 6、可能是错误的诊断,使病人丧失了自然转归的机会,同时也不利于医学科研的进步。 7、疼痛或通过采取止痛的方法来缓解。 (二)安乐死的条件 1、患绝症且濒临死亡的病人提出 2、病人被难以忍受的痛苦所侵袭 3、病人有寻求安乐解脱的诚挚意愿 4、程序上有医师(两名医生和一名精神科医生)认定和家属的同意 5、执行者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安乐死”第一案涉案人因病痛而终 “安乐死”第一案的主要当事人、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2001年8月3日凌晨离开了人世。除了撇下为生活所困的妻儿外,他还留下一个巨大的争议话题—“安乐死”。 1986年,王明成在汉中为身患“肝硬化腹水并疼痛难忍”的母亲请求下,与小妹请示医生为母亲夏素文实施“安乐死”,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并因此被逮捕关押,与实施者蒲连升一起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991年4月,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二人无罪。 1992年,汉中地区法院维持原判,两人被释放。 王明成-患病-安乐死 王明成今年49岁,汉中市人。 2000年11月,他被查出患了胃癌,做了胃部切除四分之三的手术。 还患有心脏病、乙肝、哮喘、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身体免疫力非常低,加上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王明成做完胃切除手术后没有再做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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