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验分享(2018年-5-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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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验分享 生产技术室 2018-5-7 江10-55井场着火事故 2010年10月30日约5时30分,志丹县永宏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宏修井1队)在第七采油厂环江作业区江10-55井场江9-56井作业时发生着火,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部分设备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36万元。6时50分,现场着火被扑灭。 江10-55井场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修井队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未经开工验收,夜间私自开工作业,连接放喷管线泄压放空,加之当时气温较低,大雾弥漫,井场伴生气聚集,浓度较高,修井队现场负责人与当地村民相互勾结,盗卖井场原油,村民在启动盗油车辆时引发闪爆,并导致井场着火。 着火后防喷器 偷盗原油放喷用水龙带 间接原因: 1、永宏修井1队未经作业区现场监督验收和下发开工令私自开工,并伙同当地村民盗卖原油,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修井队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对放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认真辨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作业区、维修抢险大队在投产作业过程中衔接力度不够,维修抢险大队对承包商监管力度不足,负有管理责任。一是作业监督不到位,二是投产组织单位与作业队伍未履行相关交接手续。 4、投产投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参与投产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职责不清,现场生产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下步措施 本次事故反映了在对承包商监督管理、井下作业过程中落地原油的管理存在不足: 1、保障队、技术组应要严格督促承包商队伍执行落地原油回收相关制度,如遇当地村民在作业现场无故逗留的要及时劝离;如出现阻止回收袋装原油的,要及时上报作业区技术组、保障队,由民警队协助回收落地原油。杜绝安全环保事故及盗卖油品事件的发生。 2、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督全程监护,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管控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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