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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沈客专(阜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阜政〔2013〕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户〔2011〕77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阜新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41号)有关规定,借鉴邻市的相关标准,结合目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红线内的土地、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拆迁安置农民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有关规定执行(注: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会、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参照细河区标准执行,详见表1) 。
2.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有关精神,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评估价格补偿。
二、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相关规定
1.此次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有房照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以实测面积为准,对实测面积超过房照面积10%以上部分,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80%补偿。地上、下建(构)筑物以实测数据为准。
3.与有房照房屋同墙同脊或惟一住处的无照房屋,具备居住条件,且长期住人的,按房屋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4.对需要宅基地重新建房的,由县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标准提供建房宅基地。
5.对不需要宅基地自行安置的房屋拆迁户,经拆迁户申请,报县区(管委会)批准后,每户按300平方米提供宅基地,地价按当地区片地价计算,配套费、手续费一次性补偿每户3000元。
6.对房屋拆迁户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偿搬迁运输费500元、租房费3000元(补偿6个月租房费,每月补偿标准500元)。
7.拆迁户与拆迁主管部门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在规定的拆迁时限内将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自行拆除的,经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拆迁补偿款一次性全部给付到位,其残值归拆迁户,并奖励3000元;对逾期未拆除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代为拆除。
(二)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表2)。
(三)细河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参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阜新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41号)执行。
三、林木征占补偿标准(详见表3、表4、表5)。
四、水利设施补偿标准(详见表6)。
五、厂矿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厂矿企业,必须有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注册手续,且手续齐全、合法;正常营业、生产;依法纳税。
(二)依据征地拆迁对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确定拆迁补偿范围。
(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拆迁补偿额度,以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通过资产评估方式确定。
(四)厂矿企业经营损失补偿。对已经形成生产能力的厂矿企业经营损失补偿,以拆迁前3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所得税等)为基本依据,计算平均年产值、利润,给予3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对无法确定经营损失基本依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搬迁后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生产经营的,可适当延长经营损失补偿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对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的厂矿企业,不予核定经营损失。小经营网点的营业损失,按4000元补偿。
(五)针对我市经济转型过程中兴建的各类种植、养殖小区的棚、舍等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终止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停止生产经营行为。视投资主体性质并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额度。
(六)对于铁路压矿的补偿。已取得采矿权的根据前三年批复的开采量和前三年产值,计算出每吨产值;根据每吨产值计算出每吨利润,乘以铁路压覆数量,再乘80%给予补偿。取得探矿权的,已探明有开采价值的,根据开采总价值计算出每吨利润,乘以铁路压覆数量,再乘60%给予补偿;已探明没有开采价值的不予补偿。刚取得探矿权或刚探矿还没探明储量和价值的,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范围外的原则上继续探矿,确因铁路原因不能继续探矿,只补偿探矿前期费用。未取得采矿权、探矿权的不予补偿。
六、军事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补偿方式和金额。
七、电力设施迁改补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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