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校园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理.pptVIP

  1. 1、本文档共5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二 校园安全事故 预防与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3 4 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安全事件相关因素的应急处理 细节管理,远离伤害 灾难面前,生命的脆弱震撼了所有生命至上的心灵,珍惜我们在世间的每一刻每一秒,珍惜身边的每一次感动和每一次幸福。敬畏每一个生灵的存在,尊重每个生命的权利,爱人、爱已、爱家园,享受生活,让生命之曲悦耳动听。 出发与归结点: 【生命旅途】 王立杰 谢谢 祝快乐! Tel qq:631074751 E-mail:wanglijie69@126.com 三、狠抓落实,依法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5月21日在四川芦山灾区龙门乡隆兴中心校看望学生时表示:“不管是什么情况,不论是什么天灾人祸,一定不要让下一代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守护学生安全,我们责无旁贷。…… * 模板来自于 * 教育法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有合格的教师 学校责任事故: 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1 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1) 合 格 教师 1 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2) 教师学习与培训 在此之前,你是否参加过有关校园安全的专题培训? A、是 (30.1%) B.否 (69.9%) 出现安全事故你能否从容、正确、及时的做出处理? A.能 (46.1%) B.不能(1.3%) C.没把握 (14.1%) D.尽力而为(38.5%) 校园安全相关政策法规 校园伤害归责原则 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学校与学生关系 1 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学校与教师关系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2) 法律法规的学习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故意和过失 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 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0周岁以下 10周岁以上至18周岁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 学校外第三人造成伤害: 过错责任 地面作业、高空坠物: 过错推定责任 高危作业、动物致伤: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人事故: 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不同举证责任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2009年4月11日上午9时淄博铝城二中学生春游客车翻入深沟 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3.1) 《侵权责任法》(2010、7、1.) 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 《学

文档评论(0)

celkhn5460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