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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抛式灭火器手抛式灭火器内充干粉灭火剂.PPT
* 实用消防安全 工作指南 主讲内容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灭火设施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规律。“防”与“消”的先决条件,“消”必须与“防”紧密结合,“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反映。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由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和禛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文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消防安全渗透在人们生产、生活和各个方面,实践证明,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转化、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履行的七项消防安全职责。 三是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四项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是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是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是规定任何单位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v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的情况。 七是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八是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九是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于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安消防机构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再责令限期改正。 十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具体要求。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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