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GB19218-2003-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pdfVIP

规范《GB19218-2003-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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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文本为准) ICS 13.030.01 Z 60 G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9218—200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试行) Technical standard for medical waste incinerator 2003-06-30发布 2003-06-30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GB 19218 — 2003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防治医疗废物焚烧炉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3年6月30 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一年。 1 GB 19218 — 200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的焚烧炉的设计、制造。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3. 定义 3.1 医疗废物 医院、卫生防疫单位、病员疗养院、医学研究单位等产生的感染性废物,主要包括: 1) 医院临床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物(如组织、受污染材料和仪器等) 以及被血液或人体体液污染的废医疗材料、废医疗仪器以及其它废物(如废敷料、废医 用手套、废注射器、废输液器、废输血器等); 2) 医院血透析产生的废物(如废弃的设备、试管、过滤器、围裙、手套等); 3) 临床、教学、实验、研究等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含有菌落及病原株培养液和保菌液的废弃 物以及感染的动物尸体; 4) 传染病房产生的所有废物(如排泄物、废敷料、生活垃圾以及病人接触过的任何其他废 设备、废材料); 5) 医院产生的废弃锋利物,包括废针头、废皮下注射针、废解剖刀、废手术刀、废输液器、 废手术锯、碎玻璃等; 6) 医院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7) 过期的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 3.2 焚烧炉 采用热力技术处理废物使之分解并达到无害化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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