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理办法》全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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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理办法》全解读

* 《医师执业管理办法》解读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订原则 依法依规修订,保证医师准入制度的稳定性 落实医改任务,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 实施电子注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健全退出机制,完善执业导向政策 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原文29条) 关于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完善管理制度 区域注册 注册分级管理 电子注册 注册信息公示制度 注册与备案 主要内容 关于明确医师法定执业要素 “注册”法定(第二条) 明确规定“执业地点”是行政区划 明确了“执业范围”的定义 关于建立医师电子注册于管理系统 第四条 主要执业机构(执业医师) 一个执业地点下,只能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同时可以在多个其他机构备案,备案机构的数量不限。 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每个执业地点下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 多个执业地点之间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必须一致(卫医发2001第169号文件) 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执业医师) 可以申请执业地点内的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变更完成后,原主要执业机构下的多机构备案信息全部失效 执业地点 变更(执业医师) 可以申请执业地点的变更 执业医师需指定从哪个执业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过来 变更完成后,原执业地点的主要执业机构和多机构备案信息全部失效 注册备案(执业医师) 按《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医师在执业地点备案,该执业地点主执业机构失效,多机构备案信息全部失效,其他执业地点主执业机构和多机构备案信息不失效。 注销(执业医师) 按《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其中,医师在执业地点主动申请注销,仅当前执业地点主执业机构失效,多机构备案失效;其他执业地点保持有效。 其他情形被行政部门注销,全部执业地点失效。 注销后的医师,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变更(执业医师) 可以申请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变更 变更后包括本执业地点的主执业机构有效,多机构备案信息全部失效 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主执业机构和多机构备案信息全部失效 助理升医师 已有助理的注册信息,考取医师资格后,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执业医师注册完成后,原助理注册失效 执业医师注册完成后,不可再申请降为同类别助理注册 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拟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 主要执业机构(执业助理医师) 只能有一个执业地点,只能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但同时可以在多个其他机构备案,备案机构的数量不限 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执业助理医师) 可以申请执业地点内的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变更完成后,原主要执业机构下的多机构备案信息全部失效 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助理医师) 可以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变更完成后,原执业地点失效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变更(执业助理医师) 可以申请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变更 变更后本执业地点的主执业机构有效,多机构备案信息全部失效 注册备案(执业助理医师) 按《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助理医师在执业地点被备案,该执业地点主执业机构失效,多机构备案信息全部失效。 注销(执业助理医师) 按《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注销后,当前执业地点主执业机构失效,多机构备案失效; 注销后的医师,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 证书打印(执业和助理医师) 执业证书号终身一号 已有注册的以最后历史沿革的执业证书编号为准 《办法》颁布后,第一次注册的以第一次注册生成的执业证书编号为准 多个执业地点注册不再重复打印执业证书,可以打印在A4纸上黏贴到原证书上。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执业和助理医师) 可以在多个身份申请注册 注册证书打印: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依然为空。备注页上打印培训机构 原多地点执业功能 原多地点执业信息仍然有效,可以查询,可以申请取消 不可以新增 主要执业机构、级别、类别、执业范围变更,原多地点信息将全部失效 2017年4月1日前已有注册数据 默认转为新办法下的注册信息 执业医师:执业地点默认为机构所在的省级区划 助理医师:默认为机构所在县级区划 多地点信息:默认有效,不可新增,可查询,可取消 新《办法》实施后的变更 变更:直接到拟执业的机构所在卫生计生委办理,不用先变出,再变入 原处在注册备案状态的医师:如符合条件可直接申请注册 与军队医师注册的业务关联 军队医师保持现状(2017年3月16日军队会议精神) 地方医师一旦变入军队,地方所有执业地点失效(包括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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