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法す叵抵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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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法T叵抵协调 李静(1973-),女,甘肃兰州人,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宄方向:民商法。甘 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 】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制度作为一国经济 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重要领域,尽管二者的最终目标都 是保护和扩大经济和社会福利,但建立的直接目标和 法律任务是不相同的。反垄断法在于促进自由竞争, 而行业监管制度往往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反 垄断法的适用与监管之间形成一定冲突。但中国《反 垄断法》并没有对其与行业监管制度之间的冲突做出 任何合理解释。总结各国的立法和经验,文章提出确 立以不违反反垄断法立法宗旨为原则的思想,建立二 者分工、合作机制、合理划分各自的管辖权,并加强 对垄断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监督及规范,从而协调二 者之冲突。 【关键词】自然垄断行业;行业监管;反垄断法; 冲突;协调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作效率,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并没 有对其与行业监管制度之间的冲突作出明确规定。在 现阶段,两者各有其存在的依据和优势,因此,如何 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当务之急。基于此,本文在借 鉴国外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 国情和制度需求,就如何协调两者间的关系做一些初 步探讨,以期对完善立法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缘起: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 断法的冲突 自然垄断行业指那些规模经济①效益明显,单独 一个企业能够比多个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部产出的 行业。通常包括电力、电信、航空、邮政、能源等行 业。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些业务的垄断有利于节 约社会资源。但由于具有的规模经济性、成本弱增性、 资本沉淀性、生产运营的网络性等特点②,使得自然 垄断行业的垄断性进一步加强,加之自然垄断行业所 固有的弊端,如高价格、低效率、信息不对称等导致 自然垄断行业所处的领域被认为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领 域。要解决这类市场失灵问题,行业监管不可或缺。 行业监管是专门针对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特殊领 域的监管,它由独立的监管机构,以行业法为主要依 据,对企业行为直接规制,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有效竞争。其作用与目的一方面在于减少资源浪 费和过度的市场进入;另一方面在于抑制垄断定价, 维护消费者利益。相应的,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市 场的竞争性程度控制市场进入,防止企业滥用其支配 地位,并引导其定价行为,即市场进入监管和价格监 管。 而反垄断法则普遍适用于各个领域,当然也一般 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由此在限制竞争问题的规制上, 反垄断法与针对特定市场领域的行业监管制度就产生 了交叉、重叠,从而引发了如何适用这两种制度的问 题。另外,从两种制度建立的直接目标和法律任务来 看,反垄断法的直接目标在于促进自由竞争,而监管 制度则往往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行业监管必 然与反垄断法的适用形成一定冲突。 从各国规制经验来看,在自然垄断行业处于垄断 与竞争并存的现阶段,若是过分依赖监管,可能会导 致对垄断规制的不足;两种制度并行适用,则可能产 生重复规制或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裁判的风险;单纯 由反垄断法规制,则常常因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而陷 入困境。③因此,协调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和反垄 断法之间的关系在当前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比较法考察:各国反垄断法与自然垄断行业 监管制度关系的比较 各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制度的关系主要有以下 三种模式: 行业监管制度排他适用模式 行业监管制度排他适用,又称为除外适用,是指 自然垄断行业内不适用反垄断法,由行业监管机构适 用行业法。这一模式普遍适用于技术落后、整个行业 都不具备可竞争性的情况。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护垄 断经营状态,克服垄断定价等问题在这些行业实行严 格监管;另一方面,又将自然垄断行业整体列入反垄 断法除外适用的范围。比如美国《克莱顿法》第七条 规定了基于美国民航局、联邦电力委员会等授权完成 的交易不受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审查。 但这一模式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出现了一些弊 端,如因不存在竞争,企业内部甚至整个行业的运行 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国家不得不给予巨额补贴以维 持其稳定经营;同时相关产品价高质低,消费者的福 利损失巨大。于是,当自然垄断行业的业务具备了可 竞争性后,这种模式基本丧失了合理性,只能在不适 宜竞争的业务领域内存在。比如美国地面交通委员会 (STB)组织的会议上铁路运营商达成的合作协议则不 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制度双重适用模式 这种双重适用模式下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并行适用是指在自然垄断行业领域,反垄断执 法机构执行反垄断法,行业监管机构执行行业法,二 者分别同等适用。此种模式以美国在能源、电信领域 的经营者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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