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证的核交付与归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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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证的核交付与归档

项目10 单证的审核、交付与归档 汇付方式下单据的审核与交付 二、单据的交付 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单据通常由出口商直接寄给买方,无须通过银行。因此,出口商为了避免收汇风险,选择何时发货,何时寄单尤其重要。一般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为航空运输,出口商通常要求买方先电汇预付货款再发货;如果是海运方式,出口商也应尽量争取先收款再发货。卖方也可发货后先将海运提单用传真发送给买方,证明货物已装船,买方确认货物装运后办理支付手续,卖方收到货款后再将单据正本寄给买方。 应缮制的单据 托收方式下卖方应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需准备下列单据。 (一)托运及报检、报关单据 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托运单、报检单、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外销合同以及其他出口所需单据。 (二)结汇单据 所需单据种类、内容和交单时间由出口商根据合同和进口商的情况决定。一般有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汇票和托收委托书。 单据的交付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时,无论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出口商装运货物后,都应该将全套结汇单据按要求备齐后及时交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办理托收。交单时,出口商还须向银行提供明确的托收委托书。 银行只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委托书所列的单据种类与份数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出口商。除此之外,银行没有审核单据的义务。托收行仅被授权根据托收人的指示和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一、审核单据的目的 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要求所交单据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因此在制单和审单时都应该按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进行,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二、审核单据的依据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审核单据的依据是信用证及《UCP600》。 三、审核单据的基本方法 审单是单证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单证的质量和收汇的安全性。在实务中通常采用纵向和横向两种审核方法结合使用。 (一)纵审法 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内容,以求与信用证“单证一致”。具体做法是,仔细分析信用证,凡是信用证中涉及的每一种单据,都按其条款核对相应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凡是信用证上的要求或规定,都必须明确地在单据上表现出来或得到证实,这叫纵向审单。 (二)横审法 完成纵向审单后,再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其他单据与之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共有的项目相互一致,或有关的项目相互一致。尤其有关数字要计算正确,即所谓的“单单一致”,这叫横向审单。 单据交付 信用证方式下单据的交付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正本信用证和其项下的全套单据。由于交单是议付和收汇的基础,所以受益人只有按时交单,才能实现创汇的目的。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提交单据时常出现两种情况:正常单据交单和有不符点单据的交单。 (一)正常单据的交单 交单的要求有3条:第一是单据齐备,即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第二是内容正确,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第三是提交及时。按照《UCP600》的规定,最后交单期有3个含义,一是信用证的有效期;二是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三是运输单据出单日后的第21天。但以上第二、第三条都同时受第一条有效期的约束。 例如,信用证有效期为7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日,该批货物提单日为7月1日,按照《UCP600》的规定,最后交单期可推算到7月22日,但由于受到信用证有效期的约束,则最后交单日只能是7月15日。 (二)有不符点单据的交单 当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银行时不能达到上述正常交单的条件,则属有不符点单据的交单。单据出现不符点后,开证行就可免除必须付款的责任,故不符点给出口商带来很多潜在风险。 对于不符点交单,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1) 对有问题的单据必须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在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单据全部改妥。 (2) 有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但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户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 (3) 如果议付行不同意担保议付,则请议付银行用电传或SWIFT向开证行通告不符点,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付款。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并在面函上写明不符点。此种方式收汇一般有保证,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承担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有关的电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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