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德国社会疗保险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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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德国社会疗保险制度

疾病基金数量与人口规模 默克尔大联合政府的全面改革:全国卫生基金 五、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评价 控制费用的改革:是否有效存争议,但积极的因素是肯定的(东西德国合并,福利就高;东西德国合并经济增速慢;1990年代引入老年护理保险等等因素) 基金合并和引入竞争正面的影响多 全国卫生基金的建立:统一的制度下风险均等化,但不影响竞争,但集权可能造成联邦政府的财政压力 六、德国医保总额预算制度:供方市场 门诊与住院:合并——严格分立——鼓励合作; 医药分离(门诊部分) 医师类型:2010年,全科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41.98%; 医院类型:1991年,公立医院、非营利、营利医院46%、39%、15% ;2011年,为30%、37%、33% 私有化改革的结果:政府与卫生公平性不可兼而有之 转诊制度:自由选择——守门人制度; 医师团体:力量强大。 * 六、德国总额总额预算制度:决定机制 1910年,为解决当时的财务危机,德国政府就发展出类似“总额预算”的概念,以按项目付费为基础,由地区医师和保险人协商订定总额费用,也就是整体诊疗报酬制度。 1977年的《疾病保险费用控制法》,要求疾病基金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之间,在联邦层级召开圆桌会议,协商谈判以保持疾病保险费率的稳定,这是德国全国总额预算的雏形。该圆桌会议即为医疗健保制度的协调行动会议,但协调行动会议仅具有软约束力,总额控制效果较差。 2009年开始,德国建立了硬约束的全国总额预算制度。2009年1月1日建立的卫生基金实行全国统一缴费率,费率由国会审议,必须在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均通过才可进行调整。 * 六、德国医疗保险总额预算制度 :流程 * 由软约束的协调行动会议到硬约束的卫生基金 由风险结构补偿机制到卫生基金按风险调整后的人头分配 疾病基金总额预算的分配(续) * 门诊(医师)总额预算制度 门诊部门总额预算由邦疾病基金协会与健保医师协会协商,实行支出上限制,由各个疾病基金向邦健保医师协会支付整体诊疗报酬(即疾病基金将预算总额一次性缴付健保医师协会),医师的收入则实施总预算下的按服务收费,积分制度(POINT)。 1993年后,门诊医师被分为家庭医师和专科医师,由邦健保医师协会成员大会决定家庭医师和专科医师的分配额度。 1996年之后,德国门诊总额预算开始发生转变,开始试点疾病基金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单独签订合同。2004年后,则允许疾病基金和医师、医院和投保人之间签订单个合同。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运行结构图 监督及补偿 认可 医疗基金补偿 提供医疗服务 缴纳保险金 个体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酬的分配方式 医院医师薪水制,药剂师从患者购药的手续费和药品费用中获得报酬。 * 住院部门总额预算制度 目前德国实行的是个别医院总额预算支出目标制,由按日付费到按日、按病例和按项目混合付费到按DRGs付费。 * 1986年以前,法定医疗保险主要通过按床日付费的方式对医院进行补偿。床日价格标准由疾病基金与医院协商决定,同一医院的床日价格相同,但不同医院间的价格存在差异。 为鼓励医院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服务成本,1986年,德国在医院费用支付上引入弹性预算制度。当医院实际花费的床日费用低于预算值时医院可以保留结余部分,高于该值也由医院承担。另外,针对部分收费特别低廉或特别昂贵的服务,疾病基金会通过回顾性调查进行调整,提高偿付的合理性。弹性总额预算下的按床日付费制度,较好的达到了费用控制的目的,但由于缺乏疾病分类,医院中出现推诿危重病人和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德国于2000年颁布《法定医疗保险改革法案》正式引入澳大利亚的DRG( diagnosis related group)付费系统。建立了由法定医疗保险疾病基金协会、私人医疗保险协会和德国医院协会三方共同建立的“医院赔付系统研究中心”( InEK ) 。 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一套适应于德国的DRG疾病分组的规则和编码规则;通过统计出院病人费用数据,确定DRG 的付费标准。 经过前期试点,2002年,德国DRG付费系统正式确立了664个DRG(其中常见病种409个)。 2003年,医院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加入DRG付费体系,疾病基金会提高对参与医院的服务补偿比率以鼓励医院主动进入。 但从2004年开始,法律规定所有医院医疗服务(精神类疾病和其它少量特殊疾病除外)的补偿必须按照DRG付费体系。 到2010年,德国约97%的出院病例补偿由DRG付费体系完成。 在具体费用支付上。疾病基金在收到医院提供的服务相关数据后,会首先交其医疗审查委员会(medical review board)检查医院是否存在参保者不合理出院、参保者被列入补偿额更高DRG分组等医疗欺诈情况。检查无误后,由疾病基金按照不同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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