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用水定额(DB23T727-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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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地方标准,适用于本地区开展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评估等工作。

ICS .01.040.03 A01 备案号 DB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T 727—2017 代替 DB 23/T 727-2010 用水定额 2017- 02 - 20 发布 2017- 03 - 20 实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V 引 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分类与代码 1 4 农业灌溉分区 1 5 用水定额 1 5.1 农、林、牧、渔业用水定额 1 5.2 工业用水定额 1 5.3 建筑业用水定额 1 5.4 服务业用水定额 2 5.5 生活用水定额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黑龙江省农业灌溉分区 3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农业用水定额 4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工业用水定额 12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建筑业用水定额 26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服务业用水定额 27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生活用水定额 3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起草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国峰、王大伟、富刚、周广云、丁红、王龙飞、赵显波、徐莹、刘勇、王宇、 霍洪元、王兰冰。 引 言 DB23/T 727—2010 用水定额自2010年4月实施至今,为全省各行各业节水、节能、降耗、减排和增 效,特别是对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了依据。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 展,新兴产业不断崛起,原标准用水定额涵盖不全;各业的生产工艺、节水技术不断提高,用水定额随 之发生变化,且部分指标与实际用水有偏差;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和修订了部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 相关政策,因此,需要对原标准及时修订。本次用水定额修订新增133项、修改132项、剔除92项。其中: 农业新增43项,修改15项;工业新增66项,修改88项;建筑业修改4项;服务业新增20项,修改21项; 生活新增4项,修改4项。 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各业用水管理及水资源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3/T 728—2016 用水行业分类 3 分类与代码 3.1 用水行业代码和类别名称应按DB23/T 728—2016 规定执行。 4 农业灌溉分区 4.1 黑龙江省农业灌溉分区按表A.1 执行。 5 用水定额 5.1 农、林、牧、渔业用水定额 5.1.1 水稻灌溉净定额按表B.1 执行。 5.1.2 主要旱田作物灌溉净定额按表B.2 执行。 5.1.3 其他旱田作物灌溉净定额按表B.3 执行。 5.1.4 棚、室作物灌溉净定额按表B.4 执行。 5.1.5 林、牧、渔业用水定额按表B.5 执行。 5.1.6 农村畜、禽用水定额按表B.6 执行。 5.2 工业用水定额 5.2.1 采矿业用水定额按表C.1 执行。 5.2.2 制造业用水定额按表C.2 执行。 5.2.3 电力、热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按表C.3 执行。 5.3 建筑业用水定额 5.3.1 建筑业用水定额按表D.1 执行。 5.4 服务业用水定额 5.4.1 零售业用水定额按表E.1 执行。 5.4.2 仓储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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