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范畴法理学改造-法理学专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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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范畴法理学改造-法理学专业论文

第一章 绪论 法益是流行于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界的概念 ,近年来被引入国内法学界 ,成为 目前国内法学界运用较多的词汇 。而且当前对法益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刑法 学领域 ,各个部门法学现在都有部门法 益(比如民 法法益 、经济法法益 )的提法。 这种现象反映出法益是一个富有理论价值的概念 。但是目前国内的法益研究也暴 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是从理论的角度 、法益史学的角度展开研究的论文很少 ;其 次 ,在使用法益一词时没有将它和一些相 关的概念做必要的区分 ,缺乏必要的提 炼 ;再次 ,大多数的论文没有作出必要的 改造和提升就直接使用法益一词 ,仅就 部门法而言也缺乏一个证成的过程。 针对这一情况 ,本文从法益学说史出发 ,梳理相关概念和学术脉络 ,并从法 理学的高度对法益和相关概念做比较分析 ,力争通过对法益的提炼 ,对法益做一 番法理学的改造 ,使它成为法理学和整个 法学的基石范畴 。本文力图证明 ,用法 益取代利益或权利作为法的本体 ,将使我 们对法的理解更加深刻 ,并且使法学理 论体系的构筑更为坚实,也更为完整和严密。 1.1 法益研究综述 对法益的研究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德国刑法学家对法益的 研究;( 2)日本法学界对法益的研究;( 3)国内学者对法益的研究和使用。 1. 1. 1 德国的刑法法益学说 追本溯源 ,法益最早是德国刑法学说中的 概念 。受启蒙思想家们天赋人权等 观念的支配 ,由费尔巴哈倡导的权利侵害说在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的德国刑法学 界占据主导地位。19 世纪 30 年代,在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斗争中,刑法 中的权利侵害说逐渐衰退 。针对 此种情况 ,毕恩海 姆( Birnbaum)提 出了财侵害 说。他在 1834 年发表《犯罪概念中法益保护的必要 性等》一文中指出,犯罪所 侵害的是各种财 ,而非权利 。毕恩海姆因 为首次提出法益概念 ,被誉为西方现代 法益理论的奠基人 。毕恩海姆的贡献在于既批判了作 为实质的犯罪论的权利侵害 说的缺陷,又提出了新的实质犯罪论,以抵制概念法学派的形式犯罪论。 ① ① 张明楷著 :《法益初论》 (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17 页 .也可参见 Markus Dirk.Dubber, Theories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german Crimina Law,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05)summer.德国学者所撰的德文原始资料几乎没有 ,而直接翻译为汉语的也很少 . 因此作者参考的主要是前文提到的这些汉语的间接资料 ,以及一篇英文的比较德美两国刑法的文章 . 后来毕恩海姆的学说得到了宾丁 、李斯特 等学者的发展 。根据宾丁的规范理 论 ,法益不再对犯罪规定具有直接的 、根本的意义 ,法益本身有赖于规范的确认。 而李斯特则指出 :犯罪便是侵害由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行为 。① 李斯特一直试图 建构一个实质的违法论体系 ,以抒发对规范论者形 式违法观的不满 。为此 ,他把 法益侵 害(威胁 )置于刑事违法 论的基础地位 ,并希望通过自己对法益的新阐释 来实现这一构想。首先 ,严格区分行为客体和保护 客 体(法益 )。其次 ,淡化法 益的伦理性 。他承认了伦理秩序作为公 共(社会 )法益的实存性 ,将法益分为个 人法益与全体法益二种,将属于社会法益 性质之犯罪,分置于此二范畴中。 ② 法 益学说经由李斯特和宾丁的发展逐渐成熟 ,然而他们之间的分歧也为法益学说内 部出现诸多派别之争埋下伏笔。后来甚至产生了违背法益学说初衷的理论。 随后法益学说出现了新的发展,霍尼格( Honig)将法益理解为各个刑罚法 规的立法目的 ,而休委 格( Schwinge)则 将法益理解为刑法中的解释与概念构成 的指标。另一位学者迈耶尔( M·E·Mayer)提出:禁止刑法各条文所列举的 行 为的法,不是刑法本身,而 是“行为规范 ”。这 里的行为规范是道德、宗 教、习 俗等文化规范。 ③ 在纳粹时代 ,国家主义得到强调 ,于是犯罪成为对国家 、社会共同体的危害。 后来 ,威尔哲尔提出人的不法观 ,导致违法性与法益的根本决裂 ,因而严重背离 了传统的法益观念。 ④ 他认为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基 本的社会伦理的行为价值。 据此 ,违法性的中心问题将是对一定社会 历史上所形成的伦理规范的侵犯 ,违法 性首先是一个规范违反的态度问题 。在这 里 ,法益对违法性的确认不具有根本性 意义 。威尔哲尔对伦理秩序的过分依赖及对 法益衡量的无视而可能引起的犯罪认 定上的扩张化倾向。 战后德国刑法学界进行了深刻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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