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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矿井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职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志。
第二条 矿井相关单位(综合办公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矿井相关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条 在工作场所中职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进行防护。
第四条 安全监察科对职业病危害生产区域内职工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职工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 职工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 存在粉尘(煤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害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 警示标识及公告栏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提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警示标识、公告栏的设置规规范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件、《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为准。
第九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煤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四、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九、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和防护标识;
十、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二、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在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十一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三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的内容。
第十四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十六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七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八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工作探伤等实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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