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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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 法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 导入:案例一 概 念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案 例 一 问:本案中的高荣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一、概念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二、主要表现形式 ㈠、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1、正当防卫的概念 依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㈠、正当防卫 ㈡、紧急避险 2、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实施,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防卫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为度)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①、不法侵害已经完成; ②、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侵害; 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丧失 继续侵害的能力。 以下情形一般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事先防卫 事后防卫 正当防卫 犯罪行为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不法侵害的强度; ②、不法侵害的缓急; ③、不法侵害的权益。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 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本特征: 客观上,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且 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主观上,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具有罪过。 ㈡、紧急避险(Emergency Avertion) 1、紧急避险的概念 依据《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法定条件 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即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有以下一些: ①、自然界的力量(火灾、洪水、狂风、地震等); ②、动物的侵袭; ③、人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④、人的生理上或病理上的原因。 为避台风,将船上货物丢入海中案 一货轮在海上航行,突起大风,并收到台风警报,当时靠岸避风已无可能,而气象台预报台风中心正要经过货轮航行的海域,为使货轮和船员的生命免受损害,船长下令抛去部分货物(价值10万元),以减轻货轮的负载。但当台风刚接近货轮航行海域时,突然改变方向,并未殃及货轮安全。 问:该船长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案例2 4、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条件 是指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权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 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7、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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