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docVIP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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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doc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规范性问题 2008年2月,三毛纺织联合东方化工、云南光机电、苏州海竞、成都和德盛、巨凝建材及自然人黄晓军与山西煤化所签署《干喷湿纺技术制备高性能碳纤维CCF-3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确认由三毛纺织等七方作为股东按照约定金额出资,以“干喷湿纺高性能CCF-3制备技术”产业化为目的,设立中简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4,400万元,实缴12,600万元。中简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后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增资,直至2015年6月才解除全部股权代持。 请发行人: 补充披露中简有限设立时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各方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山西煤化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干喷湿纺高性能CCF-3制备技术”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产品中的应用,并说明公司设立时存在股份代持的原因,是否违反《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说明公司历史上,长期、多名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原因、合理性和真实性,是否存在相应的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代持行为是否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股权代持的形成、历次变动、解除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补充披露股东三毛纺织、东方化工、云南光机电、苏州海竞、成都和德盛、巨凝建材在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的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企业性质;涉及国有股东的,请补充说明其所持发行人股权的历次变动所履行的具体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供历次国有股权(产权)变动涉及的批复文件;存在程序瑕疵的,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已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各股东出资的时间、方式、金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延迟出资、出资不实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说明对问题(2)的核查过程,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变动。2015年2月,浙江中理将其所持发行人4,117.65万元出资以0.85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华泰投资;同年6月,巨凝创投将其所持发行人2,759.25万元出资以1.16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袁怀东和施秋芳;同年6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博驰投资;同年7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涌泉投资,并由部分股东以3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资。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股东身份适格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东的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涉及股权代持的,披露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非自然人股东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合规性,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及工商变更情况。 (2)补充披露股东华泰投资的完整股权结构(层层打开至最终控制人);说明2015年以来各新增股东(及其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前述股东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各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说明2015年以来新增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个人履历。 (3)补充披露各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说明发行人各股东是否存在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结合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中简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请补充披露各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原持股平台浙江中理将其所持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华泰投资、中简投资的原因、对价及转让程序的合规性。 (5)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各股东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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