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副本.pdfVIP

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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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 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进一步规 范资产评估报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系统 (以下称统一编码系统)是指由计算机自动对资产评估报告 进行统一编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全部纳入 统一编码范围。经统一编码的资产评估报告具有行业认可的 身份证明。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称中评协)负责资 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注 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协助管理统一编码系统。 第二章 编码管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 报告前申请统一编码。 第六条 生成资产评估报告编码的程序如下: (一)登录系统 资产评估机构进入统一编码系统,通过选择对应的机构, 输入密码同时使用软密钥确认,完成登录。 (二)申请编码 进入申请页面,填入页面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 当包括机构名称、委托人名称、签字评估专业人员、评估目 的、价值类型、标的物所在地、评估对象类别、评估结论、 评估方法、是否为证券类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日、 评估收费等内容,确认无误后保存。 (三)编码生成 统一编码系统自动生成包含编号、二维码、机构名称等 信息的一页 A4 纸规格大小的页面,名称为“资产评估报告 统一编码回执单”(以下称编码回执单)。(见附件一)。 (四)完成下载 下载或打印编码回执单。在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时, 编码回执单须列装在报告的封面或扉页位置。 编码回执单仅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已在中评协的统一编 码系统中进行了编码,不作为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专业人员 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七条 所有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后,所填基本信 息需要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原因。 第八条 获取编码后,应填写的基本信息因保密要求 或监管方要求不能上传的,可待相关信息可以公布后上传。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证最终填写的基本信息 与资产评估档案一致。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真实完整地录入相关报备信 息,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 人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评估机构上报的相 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中评协和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对相关评估 报告进行保密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 涉及有保密要求的评估报告,在申请统一 编码时上传与委托人签署的保密协议,自行设定保密期,保 密期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如需扩大期限的,上传相关证明 材料可展期),在保密期内所有敏感信息在系统里均不能被 任何人查阅。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报告统一 编码内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做到对账户名、密码、 密钥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时,中评协将停止该评估 机构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取消报备权限,收回 软密钥。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可应用统一编码系统对本地区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委托人在本地区的资 产评估业务开展防伪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未经统一编码的评估报告,中评协不予认 可。因此产生的报告鉴定、认证、维权等事项,中评协不予 受理。 第十七条 中评协将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一) 出具未经统一编码评估报告的; (二) 报告统一编码后上传信息与资产评估档案不符的; (三)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伪造编码出具评估报告的, 从重惩戒。 第十九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结合统一编码系统开 展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检查。 第二十条 中评协不定期对在统一编码系统中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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