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型期地宏观调控失范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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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型期地宏观调控失范行为

PAGE PAGE 1 我国转型期的宏观调控失范行为   我国转型期内宏观调控活动中,存在着一种“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失去相应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所谓“宏观调控失范行为”。这一行为的存在,虽缺乏形式合法性,却具有一定的“实质合法性”,在转型法律学语境中,不宜简单地将它等同于“宏观调控违法行为”,一概予以否定性评价。我国转型期内要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亦即达致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和抑制宏观调控权的异化,必须通过逐步完善宏观调控立法,对这一特殊的“宏观调控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一、 转型法律学语境中的“宏观调控失范行为”   众所周知,以体制变迁为核心的“转型研究”是最近20年来国际学术界逐渐兴起的一个学科知识领域,而以法律变迁为核心的“转型国家法律制度研究”,即“转型法律学研究”,则是这一学科知识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份。我国有学者曾指出:“转型法律学的思考,是选取了我国体制转型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探索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转型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并且,转型法律学的思考,注重法学方法与经济学等其它方法的结合,是对我国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的学术解析……法律与经济的结合、法学与经济学的互通,不仅是研究领域的开拓,也是研究方法的变革”。在我国法学界,近年来“转型法律学研究”不仅进入了学者们的视野,而且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特别是,有的学者还“试图摒弃传统的法学一级二级学科这种僵化、固定的学科模式,从法学学科的整体性与内在结构出发,从多学科出发,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与法治改革的实践出发,来探讨转型法律学的问题”。   宏观调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一国宏观调控主体综合运用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控,以解决市场调节之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权;同时也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一国宏观调控主体在社会主体之间初次分配基础上,对社会主体(被调控主体)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所谓“宏观调控行为”,是指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活动中,国家作为调控主体一方所实施的有关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行为。如果从行为主体的性质来看,“宏观调控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宏观调控权力行为”,并且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来说,它不仅包括宏观调控权的设定行为,还包括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行为;从狭义上来说,它仅仅指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行为。在经济法学研究领域,虽然人们经常在狭义上使用“宏观调控行为”这一概念,但是对“宏观调控行为”这一概念进行广义上的理解,通常更加能够完整地表达“宏观调控行为”这一概念的涵义。因此,如果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所谓“宏观调控行为”,应是指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行为,而非仅指宏观调控权行使行为。至于“失范”一词,原是作为二十世纪20年代以来逐渐兴起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失范行为社会学”中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它本是指行为主体的活动与行为违反或偏离了某种现行的社会规范。由于法律是一国现行社会规范中,最具显性和刚性特征的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如果行为主体的活动与行为违反或偏离了法律,那么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失范”。一般来说,转型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转型期内宏观调控活动中难免会产生一种特殊的“宏观调控行为”,即“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失去相应法律规范的行为”。而这一特殊的“宏观调控行为”,又由于“失去了法律规范”(或者说“未受到法律规范”),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与行为违反或偏离了法律”的“失范行为”——“宏观调控失范行为”。简言之,本文所谓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失范行为”,即是指我国转型期内宏观调控活动之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失去相应法律规范的行为”。   毋庸讳言,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之中,根据法治主义“公权力法定”的要求,宏观调控权的设定和行使行为必须受到相应法律(包括“实体性法律”或“程序性法律”,以下同)的规范——任何一种未受到“实体性法律”规范的“宏观调控权推定行为”,或者未受到“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宏观调控自由裁量权行使行为”都是不允许存在的。正因如此,在一般法律学语境之中,所谓“宏观调控失范行为”——“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失去相应法律规范的行为”,既不具有任何形式合法性,也不具有任何实质合法性,与“宏观调控违法行为”并无多大差异。相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而言,我国作为转型国家“新制度的建设是不可能一夜之间完成的,而是一个逐步展开的长期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每一个具体的制度本身要逐步发展,各种制度之间还要相互适应,每个因素之间互为前提、互为条件、逐步演变、逐步发展,不是一夜之间只要‘作出了决定’、‘公布了决议’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一个时间过程”。也正因如此,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在“控制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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