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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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于1979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六、《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安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要内容:劳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处理制度、劳动者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工作保险条例》 《工作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号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对从业人员享有的工伤保险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一)工 伤 认 定 范 围 1)下列情况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地点、原因);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区别探亲访友、旅游、娱乐);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全总、地方法规规定) 。主要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肋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含过度服用依赖性精神类药物); —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主要内容: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采取防治管理措施;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5)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6)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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