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doc.docVIP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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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doc.doc

PAGE \* MERGEFORMAT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为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质检科[2012]823号),规范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申报、立项、实施与监督检查、验收、变更、考核等日常性一般工作流程。各项流程均依托“质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运行管理。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由检验检疫领域、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两部分组成。参与主体包括:质检总局科技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其中,项目主管单位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和标准委科技管理部门,总局直属挂靠单位。 第一章 申 报 第一条 组织申报。 质检总局科技司根据上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对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科学核定本年度各项目主管单位申报额度,并根据总局科技规划和中心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条 组织推荐。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一)建立科研项目储备库。项目主管单位须做好科研项目前期储备工作,建立申报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 (二)组织填报。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件1),对有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要求的项目,需提供完整真实的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科研信用良好。 2. 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 (三)遴选预审。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建议书的以下指标进行遴选预审: 1. 研究方向的符合性,项目研究应符合国家和质检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符合本单位或本区域科研方向。 2. 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国内外现状分析充分,技术路线科学可行。 3. 研究计划的周密性,研究计划周密合理,能够在实施周期内完成,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4. 研究成果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较大的推广前景,鼓励具有前期研究基础的项目申报。 5. 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编制科学,测算依据充分,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有效落实。多家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研究任务和经费总量不应低于项目总量的60%。 6. 研究团队的稳定性,具有稳定的、持续的研究团队支持,具有合理的团队结构,具有和谐的团队精神。 (四)推荐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申报额度、时限要求统一提交拟申报项目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申报汇总表(附件3)等。项目主管单位须总体把握: 1. 35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主持申报总局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额度的25%。 2. 鼓励推荐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科技合作项目或科技援助项目。 第三条 申报汇总。 项目主管单位完成推荐工作,由科技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形式审查。 科技司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清单见附件4)。对于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形式审查结果反馈表见附件5),项目主管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时重新申报的项目视为放弃申报。 第五条 技术评审。 科技司委派或聘请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技术评审组织工作。 (一)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由客观公正、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同时考虑专家人数和专业领域代表性,适当加大质检系统外专家参与评审比例。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的行政职务。 (二)技术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领域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由专业组组长主持,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和评审专家组成,将每个项目分配给若干评审专家进行独立评审,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名。评审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项目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项目考核指标、基础条件、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的合理性,以及该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管理水平等(技术评审要点见附件6)。 (三)综合评议。专业组组长汇总每个项目的评审情况,并与本专业组专家充分讨论,根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专业组的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技术评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7)。由第三方机构对综合评议结果统一整理汇总后,提交科技司。 (四)评审纪律。评审专家是受总局委托,作为总局的技术专家行使评审权力,其行为对总局负责。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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