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网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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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 PAGE 第 PAGE 7 页 共 NUMPAGES 7 页 COAMC-D-法律-045 合同编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青岛 办事处 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09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署: 甲 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地 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甲三楼 主要负责人:吴少杰 电 话:0532 传真:0532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真: 鉴于: 甲方拟转让兖州包不良贷款债权,并在此明确指出,拟转让的债权为金融不良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资产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不良贷款债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甲方向乙方转让对兖州市机关第二招待所等8户债务人共计 拾 笔不良贷款债权,截至2009年6月20日帐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贰万零肆佰壹拾壹元捌角肆分(小写:84)。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转让价格 2.1作为受让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标的债权的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作为受让本合同第二条所列资产的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3.2 乙方作为参加甲方公开竞争性出售资产竞买人所缴纳的10万元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转让价款。 3.3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叁(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3.1条所载价款扣除报价保证金后所剩余价款一次性全数汇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收款人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青岛市香港路支行 帐 号: 3.4 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应在伍(5)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 4.1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 叁拾( 30 )个工作日内,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乙方。 4.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债权证明文件附随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并将签收凭证交于甲方。 4.3 甲方交付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放款凭证 债权转让协议,等等。 4.4 乙方声明,其对甲方交付的上述债权证明文件已经过充分阅读,并对以下事实已有充分认识:从甲方受让的不良贷款债权是以上述债权证明文件并且仅仅是以上述债权证明文件为依据的。 第五条 债权转让通知 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合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拾( 10 )个工作日内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 第六条 债权与风险转移时间 自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不良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由乙方享有。作为转让标的的不良贷款债权上的风险也同时转移至乙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予以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的原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保证对标的债权享有合法处分权。在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故意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7.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及确认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如因其不具有受让资格导致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在返还对价款前有权扣除所受损失。如因其不具有受让资格导致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 乙方确认,甲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经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调查和理解,乙方自愿承担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债权转让后,乙方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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