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接收有关事项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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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 市、自治区 ) 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 就业政策文件汇编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 0一五年六月 收 收 录 文 件 说 明 省份 发文年份 备注 页码 北京市(京) 2007 最近几年无新发文件 1 上海市(沪) 2014 执行2014年文件 3 天津市(津) 2013 执行2013年文件 4 重庆市(渝) 2015 7 贵州省(黔、贵) 2004 最近几年无新发文件 8 广东省(粤) 2014 执行2014年文件 13 浙江省(浙) 2015 16 福建省(闽) 2015 23 湖南省(湘) 2012 执行2012年文件 30 湖北省(鄂) 2013 执行2013年文件 32 山东省(鲁) 2014 非师范生执行2007年文件,师范 生执行2014年文件 34 山西省(晋) 2013 执行2013年文件 38 河南省(豫) 2010 执行2010年文件 40 河北省(冀) 2014 执行2014年文件 44 吉林省(吉) 2015 49 辽宁省(辽) 2015 51 黑龙江省(黑) 2014 执行2014年文件 54 安徽省(皖) 2015 57 江苏省(苏) 2015 62 江西省(赣) 2015 64 陕西省(陕、秦) 2011 执行2011年文件 66 云南省(滇、云) 2013 执行2013年文件 69 青海省(青) 2015 7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2014 执行2014年文件 75 甘肃省(甘、陇) 2009 执行2009文件 77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 2015 79 内蒙古自治区(蒙) 2015 82 四川省(川、蜀) 2010 执行2010年文件 8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2013 执行2013年文件 89 海南省(琼) 2014 执行2014年文件 94 西藏自治区(藏) 无文件,按汇总表二分回省 96 2015年全国各省区市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 97 注:本手册文件收集截止2015年5月25日,各省如若陆续出台新文件,请以新文件内容 为准。 PAGE 19 PAGE 19 北 京 北 京 京人函 [2007]52 号 各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近年来,在各省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等院校的大力支持和协助 下,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简化办 事程序,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我们对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进行 了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自2007 年起,对于北京生源毕业生,请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就业派遣: 一、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中央在京单位接收的,请按有关规定直接派遣 到该接收单位; 二、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北京市所属单位接收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等单位)人事(干部)部 门同意,可直接派遣到该接收单位; 三、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的,应经委托存档的政 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同意后方可派遣,档案材料寄至该人才服务机构; 四、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在集中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就业报到 证签署的报到单位名称统一由原来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为毕 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生源地与 现户籍地不一致的,可派遣至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 生就业工作部门),即“北京市XX 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 业工作部门”,档案材料寄至该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北京市各区 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讯地址附后); 五、请按照人事档案转递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北京生源毕业生个 人档案转递手续,勿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毕业生个人携带。 六、凡派遣回京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时,其户口迁移 证中迁移地址请填写为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或接收单位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 特此函告,望大力支持为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北 北 京 区县 档案接收部门名称 具体地址 联系方式 东城区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 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里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 10 号楼一层 门 西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公共资源 西城区德外大街塔院胡同 8公共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科 号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 朝阳区将台路 5 号院 15 号人事代理服务科 楼普天实业创新园朝阳人 才 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73 号中档案部 关村科技发展中心 2 层 丰台区 北京市丰台区人才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路档案部 168 号二层 石景山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才交流服 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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