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业务管理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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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 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对特 定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 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公司证券 投资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同时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及书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 件三)等材料。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慎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慎判断,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提交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相关文件由公司证券投资 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 市场传闻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 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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