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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浅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但目前的个税征收办法仍不完善。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从规范费用扣除制度出发,参照以往经验,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在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不健全,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不尽人意。
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两大基本功能,即财政收入功能和收入调节功能,学界基本的观点是前者属于主要功能而后者属于辅助功能,但就两个功能的重要性来说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断变化的,原因很简单,存在问题的功能将成为主要矛盾而必须面临改革,我国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而对外籍人员增收购的一种税种,1994年在将“三税”合并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从其功能上来看主要是调节个人收入。
1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状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和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而再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符合减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历经了三次重要的变化:(1)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2)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3)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税法修正草案,拟将起征点再提高到2000元。
2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2.1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计税制度。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目前完全实行综合征税模式难度较大。因此,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应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向综合税制过渡。
2.2 对纳税人范围进行规范,适当调整和扩大税基
将自然人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类似组织,在税法中明确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免税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建议取消部分免税项目,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同时增加一些免税项目,如国家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等。
2.3 对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可通过增加单项扣除的方法适当提高综合所得税人的扣除标准。可保留并适当扩大附加扣除的范围。调整综合税率表。各种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后,应适用同一税率表。调整非居民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应增加“指数化调整”的规定。
为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加科学、合理,增强稳定性和适应性,可以依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累计变化幅度,适时调整基本扣除、附加扣除、累进税率表的应纳税所得级距的数量标准。
2.4 进一步完善征管制度和强化征管措施。
对综合所得坚持源泉扣缴办法。即在支付或取得所得时预扣、预缴税款,年终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应对预扣预缴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的征管现状,应区别综合所得的不同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每月取得该项收入时,减除按月平均的基本扣除,其余额按照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税款。经营所得,可以当期实际应纳税额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可按照一次收入减除必要支出后的余额是否超过一定数额为界,以相应的税率作为预扣预缴,该预扣率应结合税法采用的累进税率表学测算后确定。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其收入额减除必要支出后,按适当的预扣预缴,该预扣率也结合税法采用的累进税率表科学测算后确定。
2.5 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完善的配套措施。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除了完成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程序外,还应针对新的混合税制模式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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