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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权 1.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除了合同法、在海商法、保险法有所规定〉)2.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3.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4.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这里的权利义务的客体是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甲的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急乱中乙错把一张百元大钞当作十元的交付给甲,甲取钱后即逃走。这一切为路人丁看在眼中。乙见丙伤势不轻,于是将其送至医院,并支付医药费等共计5000元。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于是在报纸发布一悬赏广告,称有提供线索者,愿付500元的奖励。后丁将甲举报于丙。问:甲与乙、甲与丙、乙与丙、丙与丁各发生了什么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运输合同;不当得利。(2)甲与丙之间: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3)乙与丙之间:无因管理之债(4)丙与丁之间的悬赏广告 不当得利 1.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返还的义务。其中,受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2、构成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外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的原因。 例.甲乙邻居,乙的羊吃了甲的储藏草料 例.甲乙另据住在一个筒子楼里共用一个厨房,放学回家的乙之子(小学生)吃了甲的面包若干片。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注:受损人故意使自己受损而为给付,意图成立某种债的关系,系恶意相对人,所为给付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如,在他人墙壁上贴瓷砖,街头流浪小孩强行给路人檫皮鞋等,此类行为若双方有合意,则构成合同关系,若无合意,则系不法原因给付,受益人无须返还所受利益。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二)无因管理 1、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他人”被称为被管理人或本人。无因即是指无法律上义务。 2、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①从事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例.甲乙邻居,甲外出,时值夏季台风来临,甲宅有倒塌的危险,乙招工修缮甲宅以防止其倒塌。乙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2)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 为自己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有石头从山下滚下来,可能会砸到张三或李四家的鸡,张三怕砸到自己家的鸡而挡住了石头,伤了手指。 (3)无法律上的义务 即没有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消防警察救火、110警察制止侵权、履行先行为而生的法定义务等),也没有约定上的义务(如委托、遗赠扶养协议、雇佣等) 需要支出的是,虽然没有法定、约定义务,但以下行为仍不成立无因管理: 例.甲乙邻居,乙带甲6岁孩子到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将其救起?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4)“管理人须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例.甲乙邻居,甲外出长时间未归,房屋闲置。甲外出前曾留房钥匙一把给乙,乙为增加甲收入计,将房屋出租于丙。乙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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