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约合法扣车,还是非法私力救济 - 郑州大学能源学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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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 依约合法扣车,还是非法私力救济 ——关于按揭贷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争鸣 申惠文 时间:2012年9月29日晚7:00 地点:郑州大学法学院210会议室 报告人:申惠文讲师 评议人:田土城教授? 高留志副教授 主持人:赵可星副教授 赵可星:由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六届民商法学术沙龙开始,欢迎大家的到来。今天的沙龙主要是由申惠文老师主讲的一个案例讨论,我认为这个案例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所以接到手后十分兴奋,非常希望组织一个关于这个案例的学术沙龙。下面介绍一下到场的老师:主讲人申惠文老师,评议人田土城老师、高留志老师,到会的还有吴洪老师、苏彦新老师、焦艳红老师,我是主持人赵可星。下面欢迎申老师主讲!(掌声) 申惠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根据田老师的安排由我先给大家报告这次沙龙的主要内容,题目是:依约合法扣车还是非法私力救济——关于按揭贷款买卖合同的争鸣。面对这个题目,我面临三座大山,压力很大。一是时间很紧,今天中午才接到赵老师的安排;二是大家的热情度很高;三是这是一个案例,我们之前举办的沙龙都是对理论的探讨,而今天是面对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目前我们的民法研究在案例方面相对薄弱,我们写的论文应当说都属于民法教育学的范畴,主要是一些概念、规则、原理、理论上的探讨,很少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这种研究从概念到概念、从应然命题到应然命题,有的时候很难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真问题。我们应当转换一下研究方式,从案例方面探讨一下实然的法律状况,为制度选择提供充分的实践依据。 下面我将结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真实案例给大家进行讲解,我的任务主要是把案例、案情讲清楚,大家在此基础上可以自由发表高见。 具体案例如下:石根学与沧源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一份,买卖一台挖掘机,为了支付价款,根据合同约定,石根学需到银行进行贷款,首付30%,余下70%由银行贷款提供,之后沧源公司就出具了一张收条,这是第一个合同——买卖合同。石根学又与银行签订一份《汽车(工程机械)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签订同时,石根学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声明书,同意将其出资购买的挖掘机抵押给银行,同学们注意这是一份抵押声明书,这是第二个合同。第三个合同是万里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万里公司又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登记证一份,约定由万里公司对挂靠在其下的车辆进行抵押保证。该登记证附件一抵押物清单上显示有石根学的挖掘机一台,万里公司出具的发票缴款单位一栏显示为万里公司。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谁对挖掘机享有所有权?发票所有者和缴款单位都是万里公司,前面所说的买卖合同所有人是石根学。那么为什么万里公司拥有发票呢?是因为万里公司与石根学签订了一个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挖掘机的所有者是万里公司。石根学要使用挖掘机只能租赁,如果石根学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万里公司可以强行收回租赁物,石根学的损失自行承担。这是第四个合同。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呢?是因为在石根学买挖掘机之前,银行、沧源公司与万里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个《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万里公司是特约的管理公司,负责对销售方销售的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机械进行管理。这个协议一方面使得银行的贷款更加的安全,另一方面使得沧源公司可以把机器卖给更多的人。这个案件的要点就在于销售方为了卖车,约定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收回又与销售车辆的管理公司——万里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购车人购买的同时挂靠在管理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抵押,这里是购车人购买,挂靠在管理公司名下。管理公司为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又与购车人签定了租赁协议,一旦购车人还不上租金(月供),管理公司将强行收回挖掘机。这个租金事实上不是交给管理公司而是交给银行的,租金和月供其实是一样的,但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所以称租金。这是一个三方协议,三方为了确保自己利益的实现都参加了保险,而且三方都懂法律,都想尽方法以合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赵老师说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当事方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预想的情况出现了,石根学没有按月足额还款,银行要解除借款合同,同时委托万里公司管理这个问题,即把车收回。出卖方也向万里公司出具委托书,认为石根学没有按照买卖合同履行义务,解除了买卖合同并委托万里公司前往石根学处协调处理并收回车辆。那么,万里公司收回车辆是受银行和沧源公司的委托,但此约定是否合法,石根学是持不同的意见。2005年万里公司派职工将挖掘机扣押,没有使用暴力没有造成刑法的法律后果。石根学主张公司是非法侵占其挖掘机,使其不能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造成巨大损失,万里公司应对其挖掘机本身的损失和因挖掘机被占造成的经营利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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