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营业规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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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營業規章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6 年6 月22 日通傳平台字第10600260300 號函核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係指經營者設置行動通信網路系統,提供行動通信服務之 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因本業務提供用戶使用之門號,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本公司代理核配。一經租用後,用戶即享有門號 使用權,非經用戶同意及本規章另有規定、或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外,不得加以變更。 第四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但本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轉租、轉讓或設質。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租、轉讓或設質,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五條 本業務專供用戶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及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二章 營業區域 第七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核定為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三章 營業種類 第八條 本公司營業種類係提供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第九條 本公司服務項目如下: 一、基本項目:提供用戶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影像電話。 二、加值項目:本公司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用戶終端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一)語音信箱:提供用戶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 (二)指定轉接:用戶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 (三)話中插接:用戶通信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信人或第三者通信。 (四)三方通信:用戶於通信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信時先保留原通信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以上相互通信。 (五)簡訊服務:用戶利用行動等終端設備,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 (六)加值服務:由本公司或本公司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提供語音、音樂、圖鈴、遊戲、影視、生活資訊、電子書、 情報資訊、位址資訊、數據傳輸、無線網際網路接取(簡稱行動上網) 、電子商務等服務。 (七)漫遊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 本公司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提供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本公司應提供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供用戶參考,資訊如有變更,以本公司網頁公告為準。涵蓋資訊隨用戶端終端設備 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以實際通信涵蓋依用戶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 準。上網速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註:下載速率以測一百次之平均值),GSM GPRS 不 小於 10kbps 、WCDMA 3G 不小於64kbps 、WCDMA 3.5G 不小於300kbps 。 第十條 本公司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用戶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 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用戶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 務。 本公司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用戶擬由本公司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本公司應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 碼,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用戶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用戶申請行動上網(無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前,本公司經用戶同意後應提供試用服務,適用之服務地區為本公司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時) ,每一證號以提供試用一次為限。用戶申請行動上網服務 優惠方案者,如擬提前終止合約時,則本公司得收回終端設備補貼款。 本公司須經用戶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 開通月租型加值服務,應取得用戶同意。提供用戶免費試用者,於試用期間屆滿將開始收費時,須經用戶確認同意收 費,始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申請 第十二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三條 用戶辦理申請手續時,每一行動電話門號,以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商號申請為限,並應據實填寫 全名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並出示正本供本公司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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