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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投资协议书
北京xxx有限公司
与
北京xxxx有限公司
关于xxx项目
之
财 务 顾 问 协 议
年 月 日
本《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北京
xxx区xxxx签署:
甲方:xxxxxxxxx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xxxxxx
乙方:北京xxxxxx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xxxxxxxxxx
鉴于:
甲方现有融资需求,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负责为甲方的xxxx
项目向单一或组合型投资人寻求融资并全权安排融资事宜(以下简称“项目融资”)。
乙方为一家专业投资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并同意接
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的xxxxxxx项目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为其安排项目融资事宜,现乙方给甲方安排了
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或“投资方”),xxxx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拟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简称“有限合伙基金”),对甲方进行投融资。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
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xxxxx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1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方(包括xxxx基金或其他经过甲
方确认的替代方),为甲方设计具体项目融资方案;
1.2 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整理并向
投资方提供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1.3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4根据甲方项目具体情况,制订谈判方案,陪同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回答投资方的问题。
1.5 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资协议”)。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年;即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在乙方安排的xx基金投融资事项中,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提前全部还款的,则委托期限相应提前终止。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90天内仍未与乙方引荐的xxx基金或其替代方或乙方引荐的其他投融资主体签订项目融资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提前终止。
第三条 排他性
3.1 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xxxxx项目的投融资洽谈、操作等融资顾问服务事项(限于与xxx基金或乙方推荐的其它替代方进行项目投融资洽谈及操作事宜)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的独家融资财务顾问。
3.2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 (包括子公司、关联方、项目公司),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安排的投资方、信托公司等相关资金方(包括该等资金方的分支或关联方)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应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3.3 在委托期限截止后的半年内,甲方及其关联方若发生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而达成合作的,视同该合作是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的成果,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4.2 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甲方若通过信托等其他渠道融资,则甲方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等担保条件;
4.3 应对乙方推荐的投资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方进行会谈;
4.4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的7天内根据乙方的引荐,与乙方引荐的投资方进行协商、洽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可能性,并应根
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4.5 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6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或项目公司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
4.7 对于已经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得要求退回。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天内引荐xxxx基金与甲方开始协商洽谈。如乙方向甲方引荐除xxxx基金以外的投融资主体与甲方洽谈项目融资的,应书面告知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应当向乙方出具确认函,确认新的投融资主体为乙方安排和引荐。
5.2 应甲方的要求,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财务顾问事项的进展情况;
5.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甲方洽谈委托事项;安排商务谈判、设计融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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