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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儿童村公信力的研究

民办儿童村公信力的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慈善事业面临的不信任危机,致使许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得不到及时救助,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通过对民办儿童村公信力低下的原因进行分析,就民办儿童村的法律地位、内部机构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建立我国民办儿童村的公信力。   关键词:民办儿童村 公信力 监管   一、加强民办儿童村公信力的必要性   对民办儿童村公信力概念的理解要建立在对民办儿童村和公信力理解的基础之上。在我国,慈善组织主要形式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草根民间组织,民办儿童村就属于草根民间组织。民办儿童村是指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非政府性的慈善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愿参与性等特征。那么有关公信力的概念界定,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比如说有信用论、资源论、能力论以及信任论。分析这四种理论的利弊,笔者将公信力界定为社会对一个组织的认可以及信任程度。那么,民办儿童村的公信力就是指社会公众对于这种民间自发形成的非政府性的慈善组织的认可以及信任程度。   公信力是民办儿童村的生命线,由于最近几年连续曝光的“伪慈善”事件给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社会公众对于那些政府性慈善组织的信心大减,那么对于知名度较低的民办慈善组织的影响就更加严重。   1.加强民办儿童村公信力是促进民办儿童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民办儿童村与生俱来的自发性特征,大多数民办儿童村由于知名度低,不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单靠一己之力很难维持。以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为例,该村在现任村长王刚义教授接管之前可以说是危在旦夕,同样是其公信力不够所导致。但现今的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之所以能在经历各种风雨后更加健康发展,我认为这与村长王刚义教授的名人身份所创建的社会公信力是密不可分的。   2.加强民办儿童村公信力有助于促进中外慈善文化的交流。以大连阳光溢鸿儿童村为例,它现已成为美国哈佛大学的爱心基地,每年都会有哈佛大学生来交流学习。这也充分体现了民办儿童村的功能转型,它不仅仅成为了救助流离失所儿童的家园,更为重要的是它成为了吸引外国学者来我国交流的平台。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宝贵的经验。   二、我国民办儿童村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1.民办儿童村法律地位不明确。慈善事业是以善心为基础的社会工程,其公信力的提高,离不开道德和文化等“软约束”,但最终还得依靠法治的保障。慈善组织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增强自身的社会公信力。我们国家关于民办儿童村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性,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我国民法中对于法人的分类上,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这种分类中的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是指基金会,并未能将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的民办儿童村囊括其中,导致大量的民办儿童村的生存缺乏合法性保障,加上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很难赢得公众的认可。   2.民办儿童村内部机构不完善。这是由法律地位不明确所衍生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法律上没有给予一个准确的定位,对于民办儿童村的内部机构的设置上法律也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资金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很多民办儿童村监督机制以及资金管理体制上的缺失,这往往是引发社会质疑的最主要环节,比如说管理人善款私用现象所导致我国民办儿童村公信力低下的原因。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机构,才能有效保障善款的合理使用,才能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民办儿童村的社会价值,积极加入到爱心团队。   3.民办儿童村监督体制存在弊端。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如英国设立专门的慈善监督管理机构,加拿大有慈善监督局,我国香港地区则有税务局参与监管。那么在我国,对于民办儿童村这样的慈善组织的监督主要来自于政府和社会,但是由于法律只是做了原则性、程序上规定,规定政府应该如何加以监督,并未做出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处罚措施的规定,使得政府监督处于真空状态。主要的监督职责就体现在了媒体上,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获取信息,虽然在社会监督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大量“伪慈善”事件的曝光严重影响了我国民办儿童村公信力的构建。   三、提高我国民办儿童村公信力的建议   1.明确民办儿童村的法律地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赋予基金会非营利性法人地位,是立法的进步,为进一步理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关系打下了基础。但是,将基金会定位于非营利法人的做法,仍然过于笼统,尤其在我国目前民法法人四分法的模式一统天下的背景下,非营利法人的归类不利于对于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不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财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正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所言,“财团提供了使一个人的意思永垂不朽的可能性,在财团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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