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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XX平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本公司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HYPERLINK javascript:SLC(251703,0)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分支机构)通过官方网站(https://www.XXXXXX.com)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本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公司在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 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本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本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 本公司备案信息 1. 本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 本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 本公司资金存管信息; 4. 本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 本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二) 本公司组织信息 1. 本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本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 本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 本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 本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 5. 本公司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三) 本公司审核信息 1. 本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 本公司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 本公司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本公司原则上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一)、(二)项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三)项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本公司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 本公司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本公司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一) 自本公司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二) 借贷余额及笔数; (三) 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四) 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五)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六)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七) 逾期金额及笔数; (八) 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九) 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十) 收费标准; (十一) 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 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一) 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二) 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三)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本条款(一)、(二)、(三)项内容,本公司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第十条 本公司或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二)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四)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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