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旅游者安全保险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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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旅游者安全保险法律制度

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旅游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相关法规 1990年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5年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07年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国务院1989年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010年11月25日,国家旅游局会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二、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意外损失或灾祸等事故。 (一)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三)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第二节 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处理原则: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属地救护,就进处置 及时报告,信息通畅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第三节 旅游保险法 保险制度是保险人向投保人以收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生命或健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该制度的特点在于可以转嫁风险。投保人只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就可在遭到灾害或意外伤害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使其利益得到补偿。 保险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保险对象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种: 1.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所保障的是在保险灾害事故中遭受损失的财产及其利益。 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幸事故、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 1.强制保险(法定保险):指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等建立、实施的保险。 2.自愿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成立的保险。 保险利益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保利益,是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后产生的经济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条件是:第一须为合法利益;第二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对于其财产现在享有或预计享有的利益;第三须为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是可预期实现的。 (2)人身保险利益的条件是:第一,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旅游保险的概念 旅游保险是指旅游活动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游保险的特点 旅游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短期性。如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时,保险期限是从购票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交通工具时止的几个小时或数天。 2.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旅游保险种类繁多,如旅行社责任保险对于旅行社而言属于强制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对于旅游者个人来说,是自愿投保的。 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结合。 旅游保险险种 1.旅游救助保险 这是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国际(SOS)救援中心联手推出的旅游救助保险种。它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扩大,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变为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的有效的救助。 2.旅游求援保险 这种保险对于出国旅游十分合适。有了它的保障,旅游者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谙当地习俗法规引起了法律纠纷,只要拨打电话,就会获得无偿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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