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法》[必背法条]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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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必背法条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有法定代理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 2.其余:无效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有法定代理人、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无效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 无效 【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   (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   (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   (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   (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种类: 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效 处分能力欠缺 物权行为 效力待定 买卖合同 有效   【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   行为能欠缺 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 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法院可主动审查;不变期间。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必背法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政府征收 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继承或者受遗赠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必背法条】规则: 交付生效 总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登记对抗 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必背法条】规则: 登记生效 总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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