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2015年).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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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2015年)

第十三章 立法 分权理论:国家权力分为若干部门,如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立法——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立法的特征: 法定机关、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专门技术、系统工程 立法的分类 专制的立法和民主的立法 代表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立法的原则 立法体制 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立法体制的法律构建:宪法、立法法、(人大、政府的)组织法 立法体制的类型: 立法层级: 一级立法/两级立法 立法系统:一元模式/二元模式 我国的立法体制 ※中央立法 (适用于全国)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法律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行政规章(又称部门规章) (四)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我国的地方立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同级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省会或首府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与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同级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人大和常委会——法规/同级政府——规章 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2个、首府城市5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其中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 1984年10月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个市;1988年3月批准宁波市;1992年7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199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市。 我国的地方立法 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人大/常委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须经批准才能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一元、两级、多层次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4 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200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人大) 《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人大)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人大)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 (1989年3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提出法律议案:享有提案权的主体 审议法律草案:三审制 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绝对多数、相对多数、简单多数(全体组成人员/出席人员) 公布法律:公布的意义、公布主体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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