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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往来账的常见五大涉税风险-需小心!

PAGE8 / NUMPAGES8 往来账的常见五大涉税风险,需小心! 您知道纳税评估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一般都要核查哪个会计科目吗?——往来科目!   这是为什么呢?曾经听到有的会计说:“往来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但这样装会有啥风险呢?今天以相关的实战经验与你说说!   往来账的常见涉税风险   一、延期做收入   看看案例:   OK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对A公司持股30%,为关联企业。该公司在2016年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00万元的货款(不含税,成本80万元)于2016年12月1日发货,甲公司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由于甲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OK公司也就未向其开具发票,同时未将该笔收入在相应会计期间进行申报。2017年2月1日,OK公司收到甲公司发出的117万元货款,同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申报该笔收入。   解析   OK公司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收入是对还是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OK公司应在2016年12月按规定申报该笔收入。(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2016年12月1日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016年12月3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这里请各位会计注意!延期做收入不是小事,不单违反了相关规定需重新更正申报,还得加收滞纳金,严重者将被处以罚款。   (二)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未结转收入   OK公司存在一笔挂账3年以上的应付账款500万元,该笔账款为2013年1月欠乙公司的货款,乙公司已于2016年1月1日对该笔账款进行了债务豁免,但OK公司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OK公司对该笔应付账款应于2016年转为收入,并计入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6年1月31日   借:应付账款 5,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0   借:营业外收入 5,00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00   这里请各位会计注意!债务豁免得按规定计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千万不要以为不做调整就木有风险,因为此科目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   (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   OK公司于2015年向丁公司销售一笔货物产生应收账款500万元,2016年预计无法收回该笔货款,在2016年9月30日计提了坏账准备2.5万元(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且计提坏账比例为5‰,不考虑其他业务),在2016年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该笔金额。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规定并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坏账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OK公司的该笔坏账准备未经税务机关审核且并为非实际发生的损失,只是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里有个问题,如果真发生坏账损失怎么办?   若企业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可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确认,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方能进行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确认证据材料包括:   (1)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等等。   (四)股东借款的风险   OK公司的股东杨小强于2015年1月向企业借款3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账款,该笔款项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经营。   解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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