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土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研究以安徽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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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土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研究以安徽为例

涉土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研究——以安徽为例 涉土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研究 以安徽为例 吴友长蒋克斌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合肥230022) 摘要:涉土领域渎职犯罪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在渎职犯罪中,涉土领域占有较大比例.涉土领 域渎职犯罪发生有自身个性原因.治理涉土领域渎职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关键词:涉土领域;渎职犯罪;惩处 中图分类号:D924.3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1)03—0127—005 一 ,涉土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 通过分析2006年至2010年间安徽省涉土领 域渎职犯罪情况,发现此类渎职犯罪主要存在以 下特点: 1.渎职犯罪易发多发.并呈上升趋势 安徽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五年共查处行政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391件470人.涉土领 域渎职犯罪134件168人,占整个行政执法机关工 作人员渎职犯罪人数的35.7%,其中土地行政主 管部f795件116人,占总人数的24.7%.总体上来 看,土地领域的渎职犯罪呈逐年递增的趋势:06 年查处21件23人,07年查处21件34人.O8年查处 37件45人,O9年查处32件39人,10年23件27人.( 2.犯罪后果严重,重,特大案件比例高 涉土领域渎职犯罪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国有 资产损失一般是巨额数字,动辄数百万元,甚至 高达数千万元.因此办案实践中查处的重,特大 案件比较多.如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立案查 处的原蚌埠市副市长吴某滥用职权案,吴某违规 决策为某公司非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仅此渎职 行为即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6412.5万余元. 在安徽省检察机关2006—2009办案年度所立案查 处的98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 犯罪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重, 特大案件共42人,所占比例高达42.9%.(1 3.案件关联性强,窝案,串案多 土地领域一些渎职犯罪案件.有的需要多个 环节相互配合,有的是上一环节的故意违法违规 操作延伸到下一环节的失职渎职.有的甚至跨越 不同职能部门,内外相互勾结作案.呈现多部门, 多犯罪嫌疑人在多环节联众一条龙作案的特 点,因此窝案,串案多.据安徽省检察院统计报表 反映,2006—2009办案年度,仅以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工作人员为统计口径,涉嫌渎职犯罪共98人. 其中一案查处两人以上的共30人,所占比例将近 1/3.(1如果扩大统计口径.包括党政领导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分别立案因素. 实际涉土领域渎职犯罪的窝案,串案比例更高. 4.作案手段比较隐蔽,查证处理困难 涉土领域渎职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深谙土地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因此作案 手段比较隐蔽,往往假借优惠政策,集体研究 同意等名义逃避法律追究.同时.涉土领域渎职 犯罪一些环节的证据容易变化,灭失,难以收集 固定.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以后,农户宅基地实 际面积,地上附着物往往死无对证.因此,事后 作者简介:吴友长(1957一),男,合肥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蒋克斌(1968一),男,汉族,巢湖人,安徽省人民检 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l27 弘淮端蝗2011-4 收集,同定征地,拆迁现场的犯罪证据非常闲难. 5.认识不统一.行为后果难以定性 涉土领域,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渎职,认识 上存在较大差异.尽管刑事法律法规将违反规定 减免土地让金.或者低价,零地价转让土地的 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南于它们在短期内对于提高 域竞争力,加快城市建没,改善地区形象,增加 地方收入具有一定的益处.有许多市县官员不认 为它们是违法犯罪.甚至把它当作有效的经验进 行推广.涉土领域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除有 可以定量分析的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等物质性 损失外,还有影响群众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破坏 环境等难以用具体数字衡量的非物质性损害.在 非物质性损害的判断上,检察院和法院,甚至在 检察院内部对是否存在损失以及存在损失的程 度分歧意见较大.导致损失后果难以确定,从而 影响渎职犯罪行为的认定, 二,涉土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 涉土领域渎职犯罪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职务犯罪共有的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 不强等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土地领域特有的原因. 1.机制不配套,产权不完善 我国土地实行二元的所有制结构,即土地国 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实行单一代表,分 级行使,国务院是国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各级人 民政府具体行使管辖范同内的土地所有权.集体 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先由政府进行征收,然后 南用地申请者向政府购买.这种产权制度的主要 目的就是确保国家能够有效地控制土地的开发 利用.但是南于相应的运行机制不配套,集体土 地所有权的不完善,使得这种目标难以实现,各 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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