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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经济学课件第六章
2.3 经济法的主体效力 经济法对什么时间、什么空间的主体发生什么效力。 1、确定主体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 核心:地域 属地管辖权 税法上的“有限的纳税义务” 。 属人原则 核心:人身 属人管辖权 税法上的“无限纳税义务” 。 3、主体效力的差异 3、主体差异与经济法的适用 面对不同的主体,不仅在经济法的立法上要做到区别对待,而且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也要根据对不同主体的不同规定,来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对不同主体要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纲要 第一节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 1.1 研究渊源的价值—为什么要学习 1、立法角度 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体系 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实立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法系统 有助于完善经济法的立法 2、法律实施 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审理经济法案件 有助于更好地进行经济法的实施 3、法学研究 经济法调制领域广阔,体系宏大,牵涉的法律规范形式多样,内容十分丰富 只有对经济法的法源进行认真梳理,才能更好地发现其中的内在关联,揭示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发现经济法领域的基本规律 1.2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背景知识补充 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又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节选)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各类法律渊源的效力级次分明,具体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宪法 “经济性” 法律 “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 经济法领域的成文法律 例如,财税领域《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金融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计划、产业政策领域《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 市场规制法领域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年度预算、年度计划。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主体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其中多个部门是有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统称为调制部门。 优势 内容更专业、更细致 制定程序更灵活、更便捷 更能及时地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作用更为直接而具体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 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体现“地方差异性” 税收《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幅度比例税率” 《XX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作为经济法渊源,不应当是主要方面。 1.3 经济法的辅助渊源 共识度较高的辅助渊源 特点:“地域性”,“效力层次”相对较低 新兴的辅助渊源 港澳台地区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及相关的判例法 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和内地的一些新的法律形式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 不是单纯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例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尚存争议的辅助渊源 (1)国际条约 观点1:广义上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渊源。 观点2:国际条约是经济法的间接渊源,需要将其相关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规范才能适用。 强调“条约优先”的国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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