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动作管理的模式的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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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动作管理的模式的研究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动作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本文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式、组织机构和职能、利益分配和退出方式、监督-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设计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模式,探讨建立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内部控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监督和风险防范,防止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以保证政府引导基金的功能、效率和安全,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再投资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创投引导基金;功能定位;运作管理模式;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4-0035-05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际经验和国内探索      (一)创投引导基金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以色列、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事业之所以发展迅速并在支持创新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条很宝贵的经验便是通过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有效地引导了民间资金进人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领域。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是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最著名的范例。美国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并财政出资,由小企业管理局(SBA)作为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选择合格的创投基金管理公司,按管理公司募集私人资本的一定比例提供资金,并监管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政府发债募集资金后以优先股方式参股创投基金。基金盈利前,政府代其支付债券利息;创投基金盈利后,首先偿还代垫债券利息并支付到期本金。作为风险补偿及收益激励,政府出资部分所得投资收益的90%由私人投资者享有。又如:以色列的YOZMA基金,以色列政府于1993年出资1亿美元组建母基金,通过参股引导民间资金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成熟时,逐渐把政府投资的股权随着社会资本的进入出售给社会投资者,最终退出母基金。YOZMA基金对以色列创业投资行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推动了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台湾的开发基金运作模式也与此类似。      (二)创投引导基金的国内探索   1、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7年7月,中央财政安排1亿元,正式启动了首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旨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在地方政府层面,“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模式较为典型。   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设立政策性专项资金――“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目的是引导海内外创业投资资本、管理机构和高水平的人才聚集,通过发展创业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该引导基金原则上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而是与创投企业建立契约合作关系,双方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确定投资比例和合作关系共同投资,也与海内外创投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门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并委托该创投企业对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该引导基金分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科技农业等业务板块,按照统一的运行和管理规则,与上述产业领域内的若干家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2、政府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在最初设立母基金时,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公司型基金可以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软贷款,满足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从而较快组建母基金。2006年3月,由国家开发银行与中新创投共同组建“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将达到10亿元;2007年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0亿元;2007年8月27日,山西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设立了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首期金额为8亿元。      (三)国内外创投引导基金的经验启示和国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美国的SBIC计划,还是我国正在探索的模式,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应作为积极推动者和引导者,都是通过政府行为和让渡利益,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政府预先制定投资政策,但不干预创投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同时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应制定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激励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设立了规模不等的创投引导基金。但由于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有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不够规范:(1)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没有起到引导社会资金的作用。引导基金既要发挥杠杆效应,也要产生导向效应,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创新产业和创新企业;(2)有些地方政府出现了多头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现象,使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形成有效引导社会资金的合力,并因为多头管理而可能出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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