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资本的项目外汇管理若干政策建议.docVIP

改进资本的项目外汇管理若干政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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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资本的项目外汇管理若干政策建议

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政策建议   摘要:中国在外汇管理政策上长期实行宽进严出的倾斜式管理,对外汇流入和结汇的规定比较宽松、原则、单薄,对外汇流出和售汇的管理则相对严格、具体、完善。笔者试从资本项目下结汇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外债登记管理等方面,对进一步完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4-0075-03      一、细化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资本项下结汇审批,挤出非实需的资本项下结汇需求水份      关于近年来热议的控制外债规模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其正名为控制外债结汇规模。没有货币兑换需求的非主权外债,只要总量不超出国际公认的各项警戒线标准,且长短债的比例适当,其多寡与否并不值得我们过份关注,这是一个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所以说,在当前人民币面临巨大升值压力,外汇储备高位快速增长的形势下,结汇问题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   笔者认为,资本项下结汇的一个重要前提,应该是企业的人民币资金存在缺口,它与需有实际支付用途的要求,一并构成所谓“实需制”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件。然而在目前外债结汇的相关法规条文中均未出现“企业人民币资金存在缺口”这一审核原则的明确表述。其次,法规在有关外债结汇用途的审核规定方面也存有一些缺憾。为此建议:   (一)方案A   建议对“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一款细化规定如下:   1.在“审核原则和要素”中明确,结汇实需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申请结汇企业须证明其人民币资金存在缺口,为此应同时在“审核材料”中明确,企业须提供银行最近5个工作日内打印的企业最近2个月以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并由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已向外汇局提供截至申请结汇日其所有的人民币账户的对账单,没有任何隐瞒。此外,企业还需提供最近的资本金账户对账单。原则上企业应首先使用资本金结汇,资本金使用完毕后才可申请外债结汇。对外债结汇,外汇局原则上仅批准其用途所需人民币资金数额与企业人民币账户余额加总数之间的差额部分。对于人民币账户对账单显示的近2个月内大额可疑资金划转,必要时可查证是否系企业将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从而制造人民币资金存在缺口的假象。另对企业是否有隐瞒人民币账户的行为,如有必要可通过人民银行或银监局有关部门进行查证。   2.无论是20万美元以上的划付还是20万美元以下的入账,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均须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对应的能显示收款方的银行划款凭证原件,以及诸如增值税发票等的正规票据凭证原件,外汇局在上述票据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办理结汇”章,并留存复印件。   3.对20万美元以上的收款人及20万美元以下大额可疑的收款人,外汇局建立台账予以记录,对高频出现的收款人必要时查证是否系结汇申请企业的关联方及有无真实交易背景。对查实以欺诈行为骗取外汇局行政许可的企业,严惩不怠。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核准。该业务已于2002年始授权外汇指定银行操作,不再列入外汇局的行政许可项目。与外债项下结汇管理的大原则一致,资本金结汇管理也贯彻实需原则,没有支付用途的结汇应当是不允许的。但相关法规对审核材料的要求中有这么一个条款: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值得注意的是条款中一个关键的“或”字,据此,企业可在合同与发票之间任选一样提供。众所周知,合同、协议仅能说明交易的意向,而不能证明交易的真实发生,如果允许仅凭合同、协议即可办理资本金结汇,则实需原则无法得到贯彻。另外,与外债结汇管理规定一样,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中也未出现“人民币资金存在缺口”的结汇前提的明确表述。综上可见,有关资本金结汇管理的相关法规亦有完善的必要。另外根据经验数据,一个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总额通常是该地区外债结汇总额的数倍,可见资本金结汇业务之举足轻重,而众所周知,银行本质上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机构,在公众对人民币升值持有强预期、结汇意愿强烈的当前形势下,是否有必要审时度势,全面或部分收回这一政策性很强的业务的授权,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二)方案B   大体的设想是,外汇局首先确定一个能承受的资本项下结汇总量数额,如x亿,作为分子部分;然后确定分母值,即可能的需求量。需纳入考量的因素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尚未用尽投注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额)举借外债的存量规模及未申请结汇的资本金总量规模、其他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年均举借外债及相关结汇规模、可预计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增长速度及相应的投注差增量等,再加上留出一个备用限额数,总计为Y。X/Y即为可承受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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