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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项竣工协议书
甩项竣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百色市公司
承包人(全称):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百色市公司烟叶仓库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依据施工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第3项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百色市公司烟叶仓库甩项竣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百色市公司烟叶仓库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本项目”)。
2. 工程地点:百色市迎龙区大旺路YL-02-06-03地块。
3.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各项内容(包含土建、钢结构、消防、电气、暖通、给水排水、道路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12808.64㎡,包括2栋烟叶物流仓库和1栋物资仓库,其中烟叶物流仓库建筑面积均为4500㎡,跨度25m,物资仓库建筑面积3808.64㎡,跨度35.2m,建筑层数均为1层,坡屋面建筑高度11.75m,建筑结构均为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
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
5.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8日。(涉及合同工期,请核实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时间)
工程目前(截止2017年5月*日)完成情况:承包人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现场全部施工内容,并提交完工报告;
工程甩项验收原因:由于园区总体规划需要,本项目与百色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以下简称“二期”)共用一套消防增压设备和供电设备,且消防设施及增压设备(消防水池、泵房、控制室等)位于二期地下室,导致本项目虽已完工,但消防工程无法进行验收,只能进行除消防工程外的甩项验收,无法进行消防验收和整体竣工验收,待二期项目完成相关消防及供电配套设备后方为正式竣工验收。进行消防工程验收。
工程甩项部位及清单工程量:明细详见附件内容及清单表。(请附内容及清单)
现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对本项目进行甩项验收,现就甩项验收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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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并依照合施工同约定提交验收申请后,发包人、承包人同意及时组织甩项竣工验收。
二、甩项竣工验收合格后人员管理
承包人有权依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流程,提出解除本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有权暂时解散项目部人员,但整体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和验收流程需要召回。
三、甩项验收合格后现场管理
本项目采取甩项验收合格后移交,交付使用不移交、不接收,即甩项验收合格后工程现场仍由承发包人负责管理,相关风险及费用由承发包人承担;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整体移交发包人,发包人整体接收。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管理。
三、结算
合同当事人按照施工合同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四、质量保修期和工程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和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整体工程甩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签订时间
本协议于 2017 年 月 日签订。
六、签订地点
本协议在 百色市右江区 签订。
七、补充协议
本协议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百色市公司烟叶仓库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施工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仍按原施工合同执行?。甩项工程明细及清单表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捌 份,承包人执 捌 份。
发包人:(公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
百色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5
地 址:百色市城东路131号真龙大酒店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776-2939327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公章)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98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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