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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及税务筹划的探讨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及税务筹划的探讨   [摘要]代销商品销售是商品销售中被供应商、商家所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代销销售方式会计处理各式各样。笔者拟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个角度,分别不同代销商品方式,从委托方、受托方角度做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代销;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会计处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09)11-0026-04      一、代销商品方式分类及收入确认时点      代销商品销售是商品销售中被供应商、商家所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产品积压和仓储成本,加速资金周转,同时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降低商品经营风险。在当前金融危机不利影响下,代销不失为一种好的销售方式。   代销商品销售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受托方有权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此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有没有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分为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及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两种情况:①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确认相关商品购进。②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会计处理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可以通过“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几个账户进行。其中,“受托代销商品”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代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商品的转出数。“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价款,贷方登记代销商品的收入价款,借方登记代销商品的转出价款。   1 视同买断方式下代销商品会计处理   (1)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例1:甲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8年10月5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D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进项增值税额为10.2元/件。协议价为10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 400元。2008年10月6日丙公司收到该代销商品。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本例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丙公司代销商品,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   委托方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10月5日甲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场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受托方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10月6日丙公司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 23 400   (2)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例2:甲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8年10月5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D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进项增值税额为10.2元/件。协议价为100元/件。按代销协议,丙公司可以将没有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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