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权利义务和责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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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权利义务和责任

2004年5月,某地未成年人杨某与同学陆某、王某三人相约到山上挖笋,在同村范某的竹林挖笋时被范某发现,范某把三人的锄头暂扣在其脚踏三轮车内,并告诉杨某等三人回家后叫其家长到她家里去拿锄头。范某骑车回家的路上,杨某追上车子想拿回锄头,造成范某车子不稳摔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构成了轻伤。事后范某光医疗费就用了8000余元。 了解情况后,当地司法所组成调解庭,通过对三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思想工作后,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对子女的监护不力而造成范某身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达成由主要责任人杨某的父亲付赔偿费6000元,次要责任人陆某和王某的父亲付赔偿费各1000元的调解协议。 请思考:这里的违法主体、法律义务主体、法律责任主体分别是谁? 2008年司考卷一第1题: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二)过错 (违法者主观上具有的主观恶性)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 (三)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四)损害事实 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些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五)因果关系 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中国某乡村发生一起侵权纠纷。屠宰专业户黄某,开有一档肉铺。一日,同村陈某的一只黑狗在黄某的肉铺上叼走一块肉。当日下午,黑狗再次出现,环绕肉铺,黄某见状拿起木棍打狗。狗跑、撞倒一猪。猪爬起之后也在奔跑,撞倒一位老妇人。老妇人因撞倒跌地,坐骨脱节后来用去医疗费400元。受害者找到黄某,要求赔偿。 黄某声称因为黑狗偷吃自己肉铺的肉,故而打狗,而且,撞伤事件是由狗引起的,应当向养狗人要求赔偿。养狗人陈某称,直接撞伤人的不是狗,而是猪,所以应当向养猪人要求赔偿。但是,养猪人认为,自己的猪是被狗撞倒而后奔跑的,按照常理,自己的猪也是受害者,此外,系列事件的产生,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所致,故而,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曾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一则案例 四、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的基本原则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 1.责任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   A. 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   B. 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 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   D. 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 (二)免责 1.含义: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二)免责的形式 1.私法领域 (1)权利主张超过时效 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永红村83岁的林老太被一种莫名的腹痛困扰了33年之久,2004年经医院检查后,她才得知导致她长年腹痛的“罪魁”,竟是1971年她被实施胆囊切除手术时,医生在她腹中留下的一块金属异物。2004年12月,林老太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将遗留在她腹中的手术刀片安全取出,并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费总计15万元。 对于林老太腹中存在的金属异物,医院没有异议。但院方称,此案已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且林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当年她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关系,为此请求法院驳回林老太的诉讼请求。2005年5月20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驳回了林老太的诉讼请求。 问: 本案中医院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医院为何无需对本案当事人林老太承担法律责任?林老太在本案中丧失了何种权利? (2)补救免责 (3)对方有过错 药家鑫案:“激情杀人”?被害人张妙有无过错? (4)人道主义免责 2.公法领域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社会危害程度轻 1、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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