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社会征信的体系问题的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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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社会征信的体系问题的探讨

健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问题探讨   摘要:伴随着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滞后,征信标准化滞后和信用评估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模式、政府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和担当的角色、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个人信用评估和企业信用评级等问题仍值得深思和探讨。   关键词:征信体系;个人信用评估;企业信用评级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制度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征信体系: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并已初具规模。2006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五项征信业标准。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征信业制定发布的第一批标准,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规范征信业务活动,推动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完善,各种潜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目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政府应当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盲目性。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正确引导,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政府资金的浪费,也不利于建立真正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      一、政府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的征信业刚刚起步,在目前的经济体制条件和市场环境下,社会信用环境并不理想,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从国际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长期可持续的、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最应该做的,就是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各类信用信息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创造条件,并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必要的监管,最不应当做的,就是搞信息垄断,政府直接投资成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商业化运作。      (一)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和担当的角色   1 从一些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来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与规则,核心内容是立法和执法。立法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规范信用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信用经营、使用的公平性、合法性。比如信用信息管理法、诚实借贷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二是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促进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公开。信息服务企业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信息,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开或合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法等。三是制定规范信用信息专业评估和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加工、传播过程。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四是制定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法规,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和震慑力。   执法主要体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民事和刑事处罚,要转变监管理念,减少直接行政管理,发挥法律约束、标准规范等间接管理手段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局就是《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具体执法机构,对信用调查机构业务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在主要以市场方式运作的社会征信体系中,政府的角色是市场秩序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政府部门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实现自己的职责:一是加快个人征信相关立法工作,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二是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比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三是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四是建立征信市场准入机制和数据模型认证机制,督促社会征信标准化建设。      (二)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行为误区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采取的模式为: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介入并具体操作征信业务,同时负责征信业务活动的全面监管。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对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热情较高,但由于对社会征信体系的内涵缺乏科学的认识,对政府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缺乏了解,出现了一些行为上的误区。   1 政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   从征信体系的客观运行规律来说,政府不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政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事实上是在以自己的信用做“隐性”担保,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政府将陷入被动的地位,比如,政府某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征信公司)由于掌握的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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