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诉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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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诉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

科 技 与 法 律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Vol.105, No.5, 2013 互联互通诉权问题研究 娄耀雄 孟庆顺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 ) 摘 要:从近年来我国互联互通所产生的问题来看,其研究的关键在于从“互联互通能不能起诉,有没有诉 权和互联互通如何起诉,具体应当如何操作”的角度入手,根据四方当事人主体(用户、国内运营商、国外 运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总结为两大类问题,即行政诉讼问题与合同问题。以互联互通本质、权利与 义务的边界、国际漫游合同性质、间接代理以及事实契约等观点和理论,可以分析出国内运营商与行政主管 部门、用户与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与本网运营商以及用户与国外运营商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用户在国际漫 游通话质量出现瑕疵时,可以援引间接代理理论,向国外运营商以及本网运营商行使“选择权”,也可以在 本网运营商怠为主张债权时,以代位权向国外运营商主张权利。 关键词:互联互通;行政诉讼;国际漫游;间接代理;事实合同;代位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3)05-0032-18 电信运营商以网络为载体,以提供服务为目的,面向 连接,从而使得某一提供者的用户能与另一提供者的用户 消费者来实现经济价值。在电信市场中,主导运营商控制 通信并获得另一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在有关网络业务的 着重要的基础电信设施,非主导电信运营商要想参与到电 互联方面,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s 信市场的竞争,就必须以互联互通方式共享其电信资源。 on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GATS )中的补充附件——《电信 最早的互联互通发生在英国电信与水星公司间,首次引 附件》(Annex on Telecommunications)也有类似的规定。③根 入了互联互通的实践理念。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据 ITU 的规定,互联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联接设备、网络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 以下简称ITU )在《电信规制手 与服务所作的商务与技术安排, 目的是为了使得客户能够访 册》(Tele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 Handbook) 中将互联互 问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客户、服务及网络。 通表述为电信业务中唯一最重要的因素。①这不仅是一个 我国在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经济上的问题,还可能与人身最基本的权利保障有关。② 中,首次对电信网间互联做出了明确规定。④2001 年的 一、互联互通(Interconnection)与互联互通诉权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提出了详细的定义, (一)何为互联互通 “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 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 WTO )在《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The WTO 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 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中提到, 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 互联互通是指:“与提供公共电话传输网和服务的提供者 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 收稿日期: 修回日期:2013-09-21 2013-09-01 ; 作者简介:娄耀雄 (1969 -), 男, 汉族, 河北石家庄人, 北京邮电大学通信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 电信法、知识产权法。孟庆顺 (1988 -), 男, 汉族, 山东青岛人,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硕 士;主要研究方向:电信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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