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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法规330
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入门 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陈炎贵 目录 一、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 1.构成、效力层级 2.对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3.《招标投标法》的主要规定: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招标投标 基本程序 二、招标的规定和实务 1.必须招标的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目录 三、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和实务 四、定标与签约的规定和实务 五、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六、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异同 七、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采购工 作暂时办法》 (三)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的规章,如发改委的30号令、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 2、货物类招标采购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发改委27号令、商务部13号令、财政部18号令、卫生部等部门规章。 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科技项目、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等。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水利部、科技部等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发改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科技部589号令等。 (四)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1、必须招标制度。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标法第三条 *授权: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 *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招标规定》(第3号) 2、建设项目招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 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有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两个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类 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范。 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又发通知,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标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 各部委: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特派员监督检查。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委都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 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 *规范市场交易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建筑法及法规规章等方面 *投资管理:200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利用外资管理:三种形式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 二、招标的规定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建立必须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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