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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我县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及征地补偿领域的资金大量投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或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阻碍加快城市化进程中征地补偿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此,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了给有关部门防范和杜绝征地补偿领域发生职务犯罪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以促进我县征地补偿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对近五年年来我县征地补偿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一、我县近年来征地补偿领域发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据统计,从2007年至2011年,我院共受理征地补偿领域涉嫌职务犯罪举报线索39件,根据举报线索及自行发现线索,共立办征地补偿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38件45人。从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我县近五年来征地补偿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突出特点:
1 、发案率高且总体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我县最近五年来查办的涉及征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数据: 2007年度立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10件15人,其中涉及征地补偿的案件6件11人,占全年总立案数的60%;2008年度立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8件14人,其中涉及征地补偿的案件4件9人,占全年总立案数的50%;2009年度立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7件13人,其中涉及征地补偿、拆迁的案件5件11人,占全年总立案数的71%;2010年度立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6件11人,其中涉及征地补偿的案件4件4人,占全年总立案数的66%;2011年度立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8件12人,其中涉及征地补偿的案件4件5人,占全年总立案数的66%.从所查办的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涉及征地、拆迁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2、窝案、串案多,大案比例高,涉案金额大。从所立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发生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职务犯罪案件,经常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往往是村委会支书、主任或小组长带头,会计、出纳等人协助,领导班子大部门参与,形成集体腐败。五年来,我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犯罪共23件42人,其中共同犯罪案件11件30人。涉及21个村民委员会,村支书、主任、会计相互勾结,其他村委会成员形同虚设,村财务缺乏监督。同时,从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涉及征地补偿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大都涉案金额大。如,我院在所查办的23件涉及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20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19件,大要案比例达82%.
3 、作案手段简单,形式较为单一。从立办的涉及征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其中涉及挪用性质的案件占较大多数。而且其中行为人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征地补偿款采取的手段多数较为简单,行为主体手段上具有随意性、擅权化。涉案人员随意挪用其经管的公款,大部分行为人为了不留痕迹,未采用作假账或暂时涂改票据等掩饰手段,其手段简单,多为直接挪用公款,多采用公款私存的手段,随意将公款截留,挪作己用。
4 、征地、拆迁、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涉及罪名较少,涉案人员多为村官。从所查办的征地、拆迁、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涉及挪用公款的案件占91%,其中受贿罪和贪污罪较少,共有2件5人,占总人数的12%.从涉案人员分布来看,只有一人系乡镇干部,其余40人均系村干部。这些人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如锦界镇刘某某等三人分别挪用公款31万元、18万元、13万元案。麻家塔乡解某某等三人分别挪用291万元、140万元、81万元案。有的村支书、村长、出纳一人兼,村内不设会计、出纳,严重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
5、犯罪对象为农村征地款,案件多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立案,而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起诉或判决。近年来,神木县经济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企业占地,交通修路占地等情况也越来越多。如锦界工业园区、大保当工业园区、红柠铁路、神华集团、国华电力公司等单位占用农村土地量大,经相关部门协调后,征地款先期到位,但相关土地批文却相对滞后。而村干部在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或挪用部分补偿款用于投资入股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反贪局在立案之初,多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立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由于相关土地征用的批文迟迟不能下发,法院遂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重罪轻判的现状。
二、近年来征地补偿中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
从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我县近年来征地、补偿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呈高发趋势。造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既有行为人法制观念缺失、不法贪欲滋长等主观方面原因,也有管理机制和监管工作不健全、不到位等客观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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