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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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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2.2010年12月31日前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
《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是指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一直未经县及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人员。
五、什么是五七工、家属工?
《实施方案》中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城镇大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辅助性岗位工作,未被县及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招收录用的人员。
六、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包括哪几类人员?
1.曾经与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用人单位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
2.经县及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招收录用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或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根据离开原单位原因的不同,这些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适用不同政策。各地人保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职工档案、历年工资调整表等有关原始资料,按规定审核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
七、城镇企业包括哪些类别?
《实施方案》中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八、怎样理解“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规定?
《实施方案》第一条第(二)款“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是指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同时,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
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如何参保?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企业所在地,按现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1年底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选择按年龄缴费参保。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
十、2010年12月31日前,
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另收利息。
举例:参保人员王某,男,1952年12月出生,2012年12月年满60周岁。按照规定,王某2010年底前需补缴13年,缴费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为2年,应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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