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继承制度与农村土地社区所有制矛盾冲突及发展走向 学术资料-中国农业经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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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继承制度与农村土地社区所有制矛盾冲突及发展走向 学术资料-中国农业经济

农村土地继承制度与农村土地社区所有制:矛盾冲突及发展走向 农村土地继承制度与农村土地社区所有制:矛盾冲突及发展走向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及推行土地承包永佃制的思考 【作 者】曹阳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华中师范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内容提要】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安排是土地社区所有制与家庭承包制的组合。土地社区所有制的内在市场依法有偿转让。 【摘 要 题】土地经济 【关 键 词】农村土地制度/一子继承权/永佃制 农村土地制度无疑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因为土地是产业。农村土地制度不仅包括现行的土地占有制度,即现行的土地产权安排;而且也应包括土地占有的继承制度,即未来的土地产权安排。继承权,从本质意义上说,是现行产权安排的动态化,它决定了现行产权安排的未来走向。因此,全面地、前瞻性地研究一种产权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演变,就不仅要着眼于它现行的静态配置格局,而且更应把握它未来的动态发展走向。这里事实上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继承权的安排与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内在逻辑一致,它将保证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长期化,即长期保持稳定不变;二是继承权的安排与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内在逻辑相悖,即二者内在矛盾冲突,它将导致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在未来发生变异。本文研究的主旨就是要揭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行的产权安排与继承权安排的内在矛盾冲突,并预测农村土地制度未来的发展走向。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占有制度,即现行的土地产权安排,从全国的普遍状态看,是社区(集体)拥有所有权,家庭拥有经营(承包)权的两权分离制度构成。换句话说,也就是农村土地社区(集体)所有制与家庭承包制的组合。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国家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与经典意义上的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经济区域框定的集体所有制。至于作为所有者的社区的外延界定,或者说这个集体的边界范围,并无全国法定的统一标准。有的地方以村(相当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为社区所有者边界,也有的地方则以村民小组(相当于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为社区所有者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里的发包主体有3个。 根据农业部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7年对317个村的调查,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为44.9%,属于历史比较分析,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社区(集体)有外延扩展、权限上移的趋势。即村民小组作为土地所有者主体的比重在下降,而行政村作为土地所有者主体的比重在上升。(注:据农业部1987年对1200个村的调查,土地所有权属村民小组的有65%,属行政村的有34%,属其它层次的为1%(见张琦,1994)。)农村土地社区所有的制度安排,仍然是行政区划与经济组织的重合,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仍然是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传统在新时期的延续,这是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又一例证。同时,土地社区所有明确了社区内全体成员平等占有土地(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本质上是基于以户口为标志尺度的成员权。户口这一外在的形式标志实际上要高于实际居住这一实体性内容。这意味着,只要是户口在这一社区的成员,即使他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都不在本社区就业与居住,原则上仍然是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天然成员,拥有所有者的资格,可以与其他成员一样获得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反,如果户口不在这一社区,即使你工作与生活在这一社区,也仍然只是外来人,并非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非所有者,因此,不能与该社区正式成员一样获得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此外,该社区的成员一旦户口迁出了该社区,一般而言,就会自动地、无补偿地丧失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丧失所有者的资格。例如,许多在广东农村乡镇企业打工的内地民工,虽然一年中的绝大多数时间都工作与生活在广东,但仍然是老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老家的土地所有者,拥有老家的社区土地承包权;而在广东则依然是外来人,并非社区土地的所有者,不能享受本地人所拥有的社区收益。因此,在我国农村地区的现行制度安排下,成员权实际上就是户口权。很显然,这种制度安排与经典的集体所有制并不完全吻合,例如其成员不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该集体。所有者资格与社区成员资格的天然一体,不可分离,倒有点类似于前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形式。 农村土地的社区所有,在我国农村的大多数地区,必然会导致土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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