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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2017民法总论1
(三)抗辩权 例1:甲以10万元价格出卖一批货物给乙,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一周后,甲要求乙先行付款 例2:甲借款10万元给乙,约定期限1年;5年后(其间一直未主张),甲向乙提出返还欠款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特点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防御性权利,而非进攻性权利) 类型 一时性抗辩权(延缓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的区别 (四)形成权 例:租赁合同中的请求权与形成权(解除权)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从而发生权利的得丧变更的法律效果的权利 存在形成权的场合,法律允许权利主体采取单方面的行动 采取行动不需要另一个人的参与 形成权相对人必须受此约束(尽管其没有意思介入) 形成权的合理性基础(事先同意、合理的法律规定) 类型 以单方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如解除权) 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如撤销权) 《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区分标准 (一)既得权 具备全部要件的权利 除个别情形外,权利均为既得权 (二)期待权 只具备部分要件,尚须待其余要件齐备方可发生的权利 对形成中权利的提前保护 类型 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权利 七、主权利与从权利 例:抵押权与其所担保之债权的关系 相互关联的权利间,依其相互依赖关系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它权利的民事权利为主权利 必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从权利 担保物权为典型的从权利(主权利为其所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也为从权利 从权利与主权利共命运 (二)身份平等原则 民法的作用对象:从具体的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区分的人)到抽象的人(权利能力者) 《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身份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 身份平等与民法保护上的中立立场 问题:在买卖关系中,民法优先保护买受人还是出卖人? 现代民法的必要调整——所谓“社会法”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保护、承租人保护等)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私权(民事权利)神圣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的权利法属性 民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同质救济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在近代民法典中地位呈不断上升之势 法国民法典1134条:契约应以善意履行;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瑞士民法典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意义 道德规范可经由该原则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补充功能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总则》未规定于“基本规定”一章,而是规定于“权利”一章 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自由与权利 权利的行使通常不考虑权利者的动机 所谓“(个人)权利的社会化” 权利行使行为经得起基本的道德检验 例如,完全以给他人造成损害或不便为目的而行使所有权 “风车案”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修正 主要作为法律行为的消极要件发挥功能 《民法总则》第143条、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章 权利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说 [例]甲有住宅一套,出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未满,甲向丙银行借款50万,以该住宅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将住宅以80万价格出售给丁;未及交付及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因甲的仇家戊纵火而被烧毁。 理清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中产生请求权等权利(权利须纳入法律关系中观察) 一、法律关系的界定 传统定义: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社会关系) 拉伦茨的批评:混淆事实层面的东西(例如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个人关系好坏)与规范层面的东西 王泽鉴的定义: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梅迪库斯界定的两个要素 受法律规定的调整 与受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调整的差异 婚姻关系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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