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区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调查和对策浅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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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区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调查和对策浅析

鄱阳湖区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调查和对策浅析   摘 要:本文在对我院2007年至2009年公安机关报请逮捕刑事案件全面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发生的一般规律和原因,结合刑罚与犯罪、生态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来探讨如何预防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发生,促进鄱阳湖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建设。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生态文明??   鄱阳湖生态环境资源包括鄱阳湖周边的林木、土地、矿产和湖区淡水及渔业资源,鄱阳湖区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鄱阳湖生态意义不可估量。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湖泊的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等问题已成为世人日益关注的焦点和共同面对的挑战。   一、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和特征   都昌是湖滨大县,水域面积占鄱阳湖三分之一,湖岸线长达185公里,笔者认为,都昌县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鄱阳湖周边地区,具有共性特征。以下是都昌县检察院2007年至2009年破坏生态环境有关的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都昌县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呈现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涉及罪名较为单一。2007年至2009年3年来,该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所有与破坏生态环境有关的刑事案件7件9人,涉及的罪名4个,即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林木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占刑法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10个罪名的40%。    二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少。通过查阅7件案件副卷后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金额小、数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无严重后果,其中需要逮捕的2件3人,判处有期徒刑的2件3人。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并非是造成鄱阳湖生态环境恶劣的最主要和最直接原因。   三是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所占全年刑事报捕案件比例小,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07年至2009年都昌县各类报捕的刑事案件在以6%速度逐年递增,破坏生态环境有关的刑事案件数及人数在减少,导致了所占全年比例在减小,07年全年受理案件4%,08年为2.3%,09年为2.1%,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在整个社会犯罪构成体系里处于“弱势”地位。   四是犯罪手段原始,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对象单一。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保护的生态资源类别十分丰富,包括土地、矿产、水源、珍贵树木及野生动物等,但07年以来报捕的刑事案件被破坏的生态资源以林木为主,占全部案件的70%,且无大规模、有组织、手段极其恶劣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方式,这也说明当前该类犯罪的手段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   二、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驱使。鄱阳湖周边地区,普遍处于农业不发达、工业不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7个案件的9名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属于文化水平低、家庭贫困的湖边村民,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他们生活生存的一种方式,为了经济上“创收”或自身房屋建设等原因,身边的林木、野生动物自然成为了他们破坏、捕杀的首选。   2、法律宣传缺失,村民法律意识不强。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个村民在实施该犯罪行为被抓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法律禁止,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但客观上不知法律依旧处罚的原则让他们付出了“代价”。因此,笔者认为,因相关部门的法律宣传不到位导致湖边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是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一是湖边村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不强。湖边村民天然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较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生态文化知识未普及,导致部分村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二是监管部门易忽视环境保护。改革开放初期粗放式发展在中部欠发达地区依然存在,执政者重经济发展不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的非持续发展、非科学发展为一时常态,政府部门无意识间易忽视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4、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身伤害及侵财案件逐年上升。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经济社会得到长足的发展,刑事案件形态的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收益大、成本小的犯罪形态增多,而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刑事犯罪手段较为艰辛、收益小,很多犯罪分子根本不愿干,致使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所占全年刑事报捕案件比例小,且逐年下降。    5、执法与监督力度不足,警示教育作用不明显。都昌县人口多,土地面积和湖区面积较大,破坏生态环境及资源的细小行为较多,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排放、居民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不规范处理,餐馆里野生动物,林区树木被大范围烧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从2007年来3年的立案总数来看,存在法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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